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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議員候選人周姓夫妻涉賄起訴求刑10月

發布日期:
記者: 莊煥寧/金城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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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門縣長、縣議員、鄉鎮長「三合一」選舉「賄聲賄影」,金門地檢署昨日將周姓縣議員候選人與妻子二人,以涉嫌違反選罷法投票行賄罪提起公訴,求處有期徒刑10個月、宣告褫奪公權5年。
 金門地檢署指出,周○○係福建省金門縣議會第五屆第二選區縣議員選舉候選人,為求能順利當選,與其妻蔡○○共同基於預備對於有投票權人行求、期約及交付賄賂,約使投票權人於民國98年12月5日金門縣第五屆第二選區縣議員選舉時投票予周○○之犯意聯絡,由周○○於98年11月5日凌晨0時許,在金門縣金湖鎮金湖聯附近其廂型車上,以每票新臺幣5千元之代價,請A1君行求、期約及交付賄賂予設籍於第二選區之可供賄選買票者共30人,於上開投票日,投票予周○○。並於98年11月12日上午11時許,由蔡○○在金門縣金湖鎮陽明1號,先將10萬元賄款交付A1君,請其以每票5千元之代價,向A1君之岳父等選民共20人買票以投票支持周○○,同時交付印有周○○名字之競選上衣1件。
 該案經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報告,由金門地檢署檢察官指揮偵辦,並於98年11月18日,經警持搜索票至周○○、蔡○○位於金湖鎮陽明1號及12號住處搜索,扣得蔡○○書寫之預備賄選名單1紙及現金15萬元。
 金門地檢署指出,被告2人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昨日偵查終結,依法提起公訴。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2項之預備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嫌。且被告2人犯後飾詞狡辯,毫無悔意,請從重量處有期徒刑10月,以示懲儆。而被告2人所為係犯該法第五章妨害選舉罪嫌,請依同法第113條第3項規定,分別宣告褫奪公權5年。另扣案之現金25萬元,係被告2人預備向有投票權之人賄選之用,請依同法第99條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金門地檢署指出,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民國98年05月27日修正)第99條規定: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記者莊煥寧/金城報導
 金門地檢署偵辦金門縣議員第二選區李姓候選人賄選案,於日前將候選人及樁腳依涉嫌違反選罷法投票行賄罪提起公訴。昨日地檢署再將陳姓七名選舉收賄者依法提起公訴,不過,檢察官在起訴書中認為七人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犯後均已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應予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以啟自新。
 檢方在緩起訴處分書中提到,陳姓等七位妨害投票案件被告,均係犯刑法第143條第1項之投票受賄罪。惟於犯後均已坦承犯行,當中二位陳姓被告並於偵查中供出其他共犯,使金門地檢署檢察官得依法進行追訴,態度良好,且主動繳回收受之賄選金,歷此偵查程序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爰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應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以啟自新。
 金門地檢署也也指出,七位被告緩起訴期間均為1年,當中有五人應於98年12月5日選舉前至該署指定之處所協助發放反賄選文宣2次;另一陳姓被告應於緩起訴處分確定後8個月內,向該署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40小時之義務勞務;而七位被告也已當庭書立悔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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