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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賄檢方再起訴六樁腳二人緩起訴

發布日期:
記者: 莊煥寧/金城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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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合一」選舉接近最後階段,金門地檢署偵辦賄選案也加速進行,昨日並偵結起訴歐陽姓、王姓兩位議員候選人的樁腳及選舉收賄者。其中,縣議員第一選區歐陽姓議員候選人樁腳陳姓、薛姓、邱姓三人,各求處有期徒刑四年、宣告褫奪公權四年,而許姓、吳姓二收賄者於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緩起訴一年處分。另外,第二選區王姓縣議員候選人之子及二位黃姓樁腳求處有期徒刑十月、宣告褫奪公權五年。
 金門地檢署表示,陳○○、邱○○、薛○○為求登記參選金門縣議會第5屆縣議員第1選舉區之候選人歐陽○○(另案偵辦)順利當選,涉嫌以1票新台幣5000元幫助買票,除薛○○夫婦收下1萬元外,還向其他人交付現金賄款買票。
 檢方在起訴書中提到,被告陳○○、薛○○、邱○○等3人所為,均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投票行賄罪嫌。且被告三人在犯罪後,毫無悔意,請分別量處有期徒刑4年,並請依同法第113條第3項規定,各宣告褫奪公權4年,以示懲戒。另扣案之賄款共3萬元、模擬選票596張及宣傳單58張,係供被告3人犯罪所用之物,請併依法宣告沒收之。
 另同案被告受賄許姓、吳姓婦女均係犯刑法第143條第1項之投票受賄罪嫌,又被告2人均無犯罪前科,且犯後於偵查中均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並各自提出受賄現金以供扣案,足見深表悔意,而當庭書立悔過書,歷此偵審程序,信無再犯之虞,爰參照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應以緩起訴處分(期間為1年)為適當,以勵自新。
金門地檢署起訴的另一起賄選案,為金門縣第五屆第二選區縣議員選舉候選人王○○之子,為求其父能順利當選,與黃○○、黃○○二兄弟預備對於有投票權人買票,將12萬元賄款交給A1君,請以每票5000元代價向選舉區24名選民買票,要求投給王姓候選人。
 起訴書中提到,被告3人所為,均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2項之預備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嫌。且審酌被告 3人犯後飾詞狡辯,毫無悔意,請各從重量處有期徒刑10月,以示懲儆。而扣案之現金12萬元,係被告 3人預備向有投票權之人賄選之用,請依同法第99條第 3款宣告沒收。又被告 3人所為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章妨害選舉罪嫌,請依同法第 113條第3項規定,分別宣告褫奪公權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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