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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勢族群航空票價補貼實施辦法縣府修正施行日期

發布日期:
記者: 翁碧蓮/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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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門縣弱勢族群航空票價補貼實施辦法,其中第十條條文修正施行期間,由原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起至民國100年12月31日止;修正為自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起,至今年12月31日止,該案業經金門縣政府縣務會議審議通過,將依行政程序發布施行。 
 經由社會局提案「修正金門弱勢族群航空票價補貼實施辦法」草案,於送縣務會審議前,已先提經縣府法規審查小組11月25日第99次會議審查完畢,並依規定辦理預告程序,同時於12月3日完成審議通過。 
 縣府社會局指出,本縣因位於離島,縣民台金之間交通主要仰賴台金間之航空運輸交通工具,鑑於低收入戶家庭是經濟弱勢戶,台金航空交通費普遍無力負擔,尤其身心障礙者因身心健康因素,經常需赴台就醫或復健治療,造成家庭沈重經濟負擔。  
 基於此,縣府為減輕弱勢族群航空交通費負擔,落實對弱勢族群照顧,特訂定「修正金門弱勢族群航空票價補貼實施辦法」,該辦法原施行期間為自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起,至民國100年12月31日止,為應本縣縣議會建議修正實施期限。 
 縣社會局表示,經修正實施期限,為今年年底,並依據縣府教育局今年8月7日召開「研修「金門縣學生航空票價補貼實施辦法」暨「金門縣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津貼發給辦法」協調會」會議決議事項,擬配合將該項辦法之實施期限修正為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一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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