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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違選罷法陳宏明遭求刑四年

發布日期:
記者: 翁碧蓮/金城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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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門地檢署起訴陳宏明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案經檢察官偵辦已經偵查終結,分別求處被告陳宏明有期徒刑4年,褫奪公權4年,求處被告梁正文有期徒刑10月,褫奪公權2年,以示懲儆。另被告陳宏明所收受之賄賂,併請依法宣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併予以追徵其價額。
 據金門地檢署起訴書提出,陳宏明為使其所支持某縣長候選人得以順利當選,竟未經授意,基於投票行賄之犯意,於民國98年12月4日中午12時許,前往梁正文位於金門縣金沙鎮勝利路17號之住處,當場交付梁正文新台幣2千元,而以1票2千元之代價,約梁正文於翌日(即5日)選舉時投票支持某縣長候選人,梁正文當場予以收受並允諾。
 金門地檢署表示,被告陳宏明所為,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投票行賄罪嫌;被告梁正文所為,係犯刑法第143條第1項之投票受賄罪嫌。被告陳宏明為求使其支持之特定候選人得以勝選,竟以金錢進行賄選,被告梁正文為貪圖小利,竟收取賄賂並允諾投票支持,所為敗壞選風甚鉅,又均於偵查中飾詞狡辯,犯後態度不佳,顯無悔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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