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願輟學用自己方式教小孩金湖鎮公所屢次勸學無功而返
金湖學區有一對希望「活出自己」的夫婦;他們沒有讓孩子到學校受教育;反而歡迎社區裡的學校,把孩子帶到他們家裡。
這對夫婦喫的是全素,他們育有三個孩子,做媽媽的腹中還有一個;最大的孩子已達小學二年級的學齡,卻只註過冊,沒上過學,也沒有申請在家自學。據金湖鎮公所的了解,孩子的母親擁有北一女中及台灣大學等名校學歷;做父親的不知從事何種工作,但家庭生活條件看起來很不錯。不過,他們沒有讓適齡的孩子就學,卻是與現有法律扞格的,因此。金湖鎮的強迫入學委員會必須登門拜訪,勸告入學。
為什麼不讓孩子入學,這個家的男、女主人並沒有直接的答案,或者是沒有讓訪問者可以直接意會的答案。在訪談中,他們傳達了「生活即道場」的觀念,希望讓生活純得像水,希望在過去和未來之間,把握現在;他們還表現出對外界異樣眼光能夠「忍辱」的態度。
他們用自己的方式教育孩子,孩子小小年紀就會說:「輸也很好玩!」的話語;小朋友面對訪問時,則搖頭表示自己也沒有上學的意願。用他們的角度來看,他們的孩子,比教育制度訓練出來的孩子更有程度。他們的生活空間很大,房子蓋好後,為了配合孩子的作息,改建的費用比原來還多。男主人說:房子的設計由孩子出發,更適合人居住!
男主人看世界的角度很有哲理,他主張一流的人才應學哲學,但台灣社會,一流的人才都想當醫師;相對的,他把現行教育看成一種產業,缺乏本質。
雖然這個家庭的男女主人對生活有自己的體悟和修行;不過,根據〈強迫入學條例〉,凡應入學而未入學、已入學而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之適齡國民,學校必須報請鄉鎮公所召集的強迫入學委員會派員作家庭訪問,勸告入學。因此,金湖鎮公所祕書蔡其朝曾於十二月二十一日前往勸學,昨天(十二月二十三日)又去了一趟。在此之前,金湖鎮公所的承辦人員吳家駿也曾前往勸學,並以通知書告知限期入學。不過,這對夫妻態度有禮,口齒清楚,但內容不少是充帶著虛玄的。入世與出世的對話,沒有衝突,卻難有交集。
〈國民教育法〉第二條的規定,凡六歲至十五歲的國民,都應接受國民教育;已逾齡未受國民教育之國民,則應受國民補習教育。對於六歲至十五歲未接受國民教育者,則須實施強迫入學。
〈強迫入學條例〉第六條的規定,適齡國民的父母或監護人有督促子女或受監護人入學之義務。根據同法第二條及第五條的規定,為辦理強迫入學事宜,鄉鎮要設強迫入學委員會,由鎮長、小學校長等人共同組成,負責宣導及督促適齡國民入學。
〈強迫入學條例〉第十一條中的規定,殘障、疾病、發育不良、性格或行為異常,達到不能入學之程度的適齡學童,經公立醫療機構證明者,得核定暫緩入學,但健康恢復後仍應入學。經公立醫療機構鑑定證明,確屬重度智能不足者,才得免予強迫入學。上述這個家庭,並不具有免予強迫入學的條件。
根據〈國民教育法〉第一條的規定,國民教育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規定,是以養成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之健全國民為宗旨。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人民受國民教育,不只是權利,也是義務。因此,強迫入學委員會、地方政府及法院必須依法採用勸說、警告、罰鍰、強制執行(罰鍰)等方式,讓不接國民教育者,盡到國民應盡的義務。
由於金湖鎮設強迫入學委員會對上述家庭屢勸不聽,警告無效,根據〈強迫入學條例〉第九條及第十一的規定,若仍不遵行,應由鎮公所處一百元以下罰鍰,並得繼續處罰至入學為止。逾期不繳者,則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法律有法律的規範,雖然這對夫婦很有自己的想法;不過,蔡其朝表示,萬不得已,鎮公所也只能依法開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