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筏用油補貼1/1至3/31申請
小型船筏使用汽油補貼的申請期限是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至三月三十一日為止!金門區漁會提醒漁民注意自己的權益,把握申請的時限。
總統馬英九曾經於九十七年全國漁業會宣示補助小型舢筏所使用的汽油;為實現承諾,行政院已發布修正「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自九十八年起,依漁船與舢舨噸數、漁筏長度規模,及漁船主當年度實際出海日數,分為五個級距,核予現金定額補貼。自明年元旦至三月卅一日止,金門地區的舢筏或漁船主,符合相關標準者,可向金門區漁會提出申請。
根據行政院農委會的宣導及金門區漁會的說明,本項優惠補貼措施所補貼的對象,必須符合如下的規定:一、領有合法漁業執照,並登記使用無鉛汽油船外機者。二、九十八年度出海作業日數達三十日以上,且時數達六十小時以上者(以進出港時向岸巡單位報驗登記為主)。符合補貼的對象,申請時所應檢附的文件包括:一、漁業執照影本。二、申請者的郵局摺資料影本。三、申請者的私章。四、進出港報驗登記影本。汽油船外機漁船或舢筏主可至金門區漁會推廣課確認有無進出港資料或資料有無疏漏,並了解所達的級距。推廣課的聯絡電話為「333626轉213」。
根據「使用汽油之漁船、舢舨、漁筏,各噸級、長度級距之核算優惠補貼用油量表」;五個級距包括依漁筏長度別分為「未滿6公尺」、「6公尺以上未滿8公尺」、「8公尺以上未滿10公尺」、「10公尺以上未滿12公尺」。每一級距依年度出海作業所達日數及時數,各有三種補助的標準。
例如,漁筏長度「10公尺以上未滿12公尺」者,若出海作業達九十日且達一百八十小時以上,可申請補助二千九百三十公升。若出海作業達六十日且達一百二十小時以上,可申請補助一千九百三十三公升。若出海作業達三十日且達一百八十小時以上,可申請補助九百六十七公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