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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港補登不成漁民怒撕港檢表

發布日期:
記者: 楊水詠/金沙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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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沙鎮現任何斗里里長王文鑫,昨至岸巡田浦安檢所辦理補登漁船進出港登記證明不成,憤而當場撕破報關簿(漁船進出港檢查表)。不過,按金門區漁會解釋,漁船進出港登記證明是可以集中申請,雙方可能有誤會。
 依漁會98年度汽油船外機漁船筏補貼申請函說明事項:「漁船出港資料如有疏漏、錯誤情形,請漁船(筏)主檢附進出港相關資料證明(如報關簿),向當地岸巡單位反映,辦理補登錄修正。」昨日王文鑫拿著自己花五十元向漁會買來的報關簿,前往田浦安檢所欲辦補登進出港登記證明。田浦安檢所人員請王文鑫透過漁會發文向岸巡總隊申請後受理。但此一說法不為王文鑫接受,憤而當場撕掉報關簿並棄置地上,揚言從此出海不向岸巡單位報關,也不申請漁船用油補貼。
 據金門區漁會推廣課課長楊天佑表示,漁船用汽油補貼對象為使用汽油船外機之漁(筏)主,資格領有漁業執照,98年度出海作業日數達三十日以上且時數達六十小時以上(以進出港時向岸巡單位報驗登記為主);申請檢附文件有漁業執照影本、本人之郵局存摺資料影本、私章,向漁會提申請即可。如果沒有進出港報驗登記紀錄資料,漁會會向岸巡總隊集中申請取得證明資料;所以,這件事可能是有誤解的地方。
 針對此事,金門岸巡總隊也作出說明表示,報關簿登載須於船隻進出港檢查後立即登載,事後依規定無法補登,惟可由漁會函文總隊後,由總隊列印進出港檢查時間紀錄,供申請漁業用油補助之憑證。同時,報關簿並非唯一申請漁業用油補助之憑證,若無報簿仍可由該總隊出具進出港檢查時間紀錄,作為主管機關審查之佐證,以申請漁業用油補助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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