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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地政務編外人員補償縣府建請中央授權地方權責處理

發布日期:
記者: 李增汪/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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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經建請考試院,協助向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協調放寬行政院核復之「金門縣戰地政務時期編制外人員補償自治條例」案。俾依補償性質先授權金門縣政府本於權責處理。
縣府人事室指出,金門縣前金門戰地政務委員會於民國七十六年令頒「金門戰地政務委員會暨所屬機關學校約聘僱人員管理規定」一種,第二十條規定:約聘僱人員連續服務十年以上辭職者,得酌發十個月報酬金額之一次遣離費。然金門縣於民國八十一年十一月七日解除戰地政務,上開約聘僱人員服務十年辭職者,得酌發十個月報酬金額之一次遣離費,惟任公職年資未滿十年且未能採計為退休年資、未能辦理提敘年資之其他臨時人員者,迭有向議會及金門縣政府陳情,要求按任職年資比例核撥一次遣離費,以補償其損失。考量地區於戰地政務時期,時空背景、民風習俗、地域環境特殊迥異,實乃基於戰地特殊時空環境,俾能進用上開人員從公,惟確有不周延致影響渠等權益之處甚多,基於衡平原則及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之精神制定「金門縣戰地政務時期編制外人員補償自治條例」以為補償。
人事室指出,自治條例經報主管機關備查,案經行政院核復訂有三條件:(一)依「金門戰地政務委員會暨所屬機關學校約聘僱人員管理規定」進用之人員。(二)於戰地政務終止時仍在職。(三)屬非自願離職且有信賴保護原則適用之人員。
 所列要件與金門縣政府原訂自治條例落差甚大,各機關及請領補償之人員迭有反映,且對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人員,情形不甚明確,引發適用疑義,後續處理事項將更為困難。 
 人事室指出,申報請領補償金之人員,依自治條例規定符合資格者有九百四十八人,金額約一億多元,若依行政院核復之版本,符合資格者僅二人,金額約為七萬多元,二者相去甚遠,請領人數及補償金額皆與原先預估落差甚鉅,百分比分別為百分之零點二一及百分之零點零六。上開所需經費由金門縣政府自行籌措,中央並無負擔。 
 縣府人事室因此建請考試院,協助向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協調同意,依補償性質先授權金門縣政府本於權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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