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長「踢館」案獲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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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煥寧/金城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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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議會議長謝宜璋到金門縣警察局「踢館」被訴侮辱公署罪等案,繼一審判決無罪後,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昨日認為檢察官所提起之上訴理由仍不足以證明被告確涉犯有上述犯行,駁回檢察官上訴,仍維持無罪判決。謝宜璋也感謝司法還其清白。
這起案件起因於前年7月8日晚上,有縣議員到金寧鄉伯玉路百花樓KTV酒店消費,因遭臨檢不快而向謝宜璋抱怨,謝宜璋帶人深夜前往縣警局找局長林文全理論,過程中傳出干擾副局長李煌山睡覺、踹破局長寢室木門的「踢館」事件。
全案經金門縣警察局移送偵辦,金門地檢署以謝宜璋所為觸犯刑法侮辱公署罪、強制罪、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物品罪等罪嫌起訴。但去年2月10日金門地方法院宣判無罪,檢方不服提起上訴。
昨日下午金門高分院合議庭下午作出的判決,認為本案檢察官雖起訴被告謝宜璋涉犯有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二項之侮辱公署罪、同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之強制罪及第一百三十八條之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物品罪等罪嫌,惟經原審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於九十八年二月十日調查結果,認為被告所為與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二項、第三百零四條及一百三十八條規定之犯罪構成要件不合;此外複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涉有公訴人所指訴之前開侮辱公署罪、強制罪及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物品罪等犯行,因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因而判決被告無罪,經核並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證據及理由。
金門高分院指出,本件檢察官雖提起上訴,惟經該院審核檢察官上訴理由之結果,認為檢察官所提起之上訴理由仍不足以證明被告確涉犯有上述侮辱公署罪與強制罪及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物品罪等犯行,因均不符合犯罪構成要件,故認為檢察官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表示,將等收到判決書後,再研究是否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