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現鈔出入國境應依規定申報
出入國境究竟可攜帶多少現鈔或有價證券,很多人可能都不清楚。根據財政部關稅總局指出,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有應申報物品出入國境務必向海關誠實申報,以免受罰;相關規定可進入海關網站(http://web.customs.gov.tw)點選旅客出入境服務/入境報關須知或出境報關須知網頁查詢。
根據關稅總局表示,該總局所屬台北關稅局在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迄十二月二十四日止,計扣押旅客攜帶超額外幣五十七案,總金額折合新臺幣約一千八百四十一萬餘元。為使民眾瞭解攜帶現鈔及有價證券等相關規定,增進通關之便利,關稅總局也特別提出說明。
關稅總局指出,依據「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出入國境攜帶外幣現鈔或有價證券申報及通報辦法」、「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及「管理外匯條例」等規定,針對入出境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之攜帶外幣、人民幣及新臺幣等現鈔與有價證券規定說明如下:
一、外幣:攜帶外幣入出境超過等值美幣一萬元者,應向海關申報,未經申報或申報不實者,其超過部分應予沒入。
二、人民幣:攜帶人民幣入出境逾人民幣二萬元者,應主動向海關申報,其超過限額部分,入境旅客自行封存於海關,出境時准予攜出;出境旅客其超額部分亦不准攜出,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不實,超額部分將被處分沒入。又此項攜帶人民幣入出境限額,並不計入攜帶入出境外幣之額度內。
三、新臺幣:旅客攜帶新臺幣出入境以六萬元為限,如超過限額,應事先向中央銀行申請核准,出入境時持憑中央銀行同意文件查驗放行;超額部分未經核准者,不准攜出入。
四、有價證券:攜帶無記名之旅行支票、其他支票、本票、匯票或得由持有人在本國或外國行使權利之其他有價證券,面額總值逾等值美幣一萬元以上,即應向海關辦理申報,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不實部分,海關將依據「洗錢防制法」規定,科以超逾免申報限額或申報不實部分之等值新臺幣價額罰鍰。
關稅總局並表示,入出境旅客攜帶現鈔、有價證券申報規定,已行之多年,惟海關每年仍查獲多起旅客未依規定申報案件。關稅總局再次呼籲,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有應申報物品出入國境務必向海關誠實申報,以免受罰;相關規定可進入海關網站(http://web.customs.gov.tw)點選旅客出入境服務/入境報關須知或出境報關須知網頁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