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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化國籍法規鬆綁逾期居留30日以內視同居留不中斷

發布日期:
記者: 李增汪/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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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政部業於去年底修正發布國籍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前如逾期居留期間未達三十日者,視同居留不中斷。且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改由內政部核發。另申請國籍變更者,免提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改由戶政機關代為查詢。根據內政部表示,相關鬆綁法規及簡化作業新規定並於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正式上路施行。
 內政部表示,為體恤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因照顧生病公婆或小孩,常不及申請延長居留期限,以致逾期居留,導致申請歸化我國之期間中斷,須從頭起算三年或五年。
 內政部決定放寬居留期間之計算,只要他們逾期居留期間未達三十日,已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延續居留者,可依國籍法規定申請歸化我國。另為簡化行政流程,申請國籍變更者,免提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改由戶政機關使用「法務部創新E化刑事資料查詢查驗服務網站」,查詢申請人之刑事案件紀錄。
 另因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改由內政部核發,內政部同時修正發布「國籍規費收費標準」,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改由內政部核發,每張收費金額仍維持新臺幣二百元。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污損或滅失時,亦是向內政部申請補發或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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