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自行車上路應守規則
電動(輔助)自行車已開放上路,但經常在道路上可以看到未經審驗合格之電動(輔助)自行車於道路上行駛,不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而且安全堪慮,縣警局呼籲車主於購買電動(輔助)自行車時應認明審驗合格標章,騎乘時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相關路權規定行駛,最重要的是要戴上安全帽再上路,這樣一來,才能確保行駛安全。
縣警局交通隊指出,根據交通部路政司的說明,電動輔助自行車和電動自行車為二輪車輛,最大行駛速率限制在時速二十五公里以下,較原時速限制三十公里降低五公里,如超速就會立即斷電。電動輔助自行車是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必須以人力踩踏啟動;而電動自行車以電力為主,沒有人力踩踏的腳踏板。但老年人常用的醫療用電動車仍按照行人規範,不列入慢車管理。民眾購買電動自行車,是否須申請牌照?騎乘自行車應注意哪些標誌、標線?行駛路權等相關規定有哪些?縣警局交通隊特針對動電自行車購買時、上路前、行駛時三方面,提供騎乘動電自行車安全守則供民眾參考。
購買時認明審驗合格標章:交通部自九十七年四月十五日開始推動實施「動電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對電動自行車安全審驗有完善的管理機制,民眾在選購電動(輔助)自行車時,應認明審驗合格標章,以保障騎乘安全。
上路前配備齊全:騎乘上路前應檢查煞車、鈴聲、前燈是否可正常操作,車尾、車輪、踏板等反光裝置是否貼上,上路前並確實戴上並扣緊安全帽,確保行駛安全。
上路後遵守法規:電動自行車行駛應遵守行車號誌指示,並在慢車道靠右行駛,不得行駛行人穿越道與人行道。裝載貨物時長度(不得伸出前岔及車後一公尺)、寬度(不得超過把手)、高度(不得超過駕駛人肩部)、重量(不得超過二十公斤)均應依路權相關規定行駛。
交通隊也提到,電動自行車行駛違反相關規定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掣單處罰。
│電動(輔助)自行車,不依規定領有並黏貼審驗合格標章,即行駛道路,可處以新台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或使用。
│未經核准,擅自變更裝置,或不依規定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裝置等安全設備之良好與完整者,可處以新台幣一百八十元罰鍰,並責令限期安裝或改正。
│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右側路邊行駛;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有燈光設備而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者,可處以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不服從執行交通勤務警察之指揮或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在同一慢車道上,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不依規定,擅自穿越快車道;不依規定停放車輛;在人行道或快車道行駛;聞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或工程救險車警號不立即避讓者,可處以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