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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局誠徵駐縣藝術家歡迎踴躍申請

發布日期:
記者: 蔡家蓁/金城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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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門縣文化局為提昇本縣藝術文化風氣,紀錄保存本縣鄉土人文及自然風貌,增富本縣文化資產,特別誠徵駐縣藝術家,以加強藝術與人文教育推行,歡迎符合資格的國內、外藝術家,踴躍提出申請。洽詢電話:082-328638#418。
金門縣文化局表示,是項駐縣藝術家申請要點草案的實施對象,為國內外藝術家,實施項目為各類藝術;申請資格為:須年滿二十歲、無其他犯罪事實或受法律限制出境者。於藝術創作有潛力或表現,符合相關領域創作資歷達三年以上,或有多件公開發表之作品。
有意申請者,需符合前款規定,並檢具申請表、國民身分證正反面或護照個人資料頁影印本、戶籍資料影印本、個人履歷、駐縣創作計畫書與依藝術創作類型分類,各藝術家所須繳交之選聘作品。
實施內容及補助名額,一、駐縣藝術家之選聘:(一)負責藝術家之專業資歷(包含其創作作品、經歷等)資格審核。(二)駐縣藝術家之選聘,除由該局主動徵求,亦得由藝術家個人自備相關資歷證明,依該要點向文化局提出申請。
 評審程序,初審,由該局根據申請人所提供之資料及內容進行審查,若需補足相關文件資料,請於接獲通知後三天內補齊,逾期不予受理。複查:根據初審資料進行書面遴選。決審:根據複審結果,由該局函發聘任之。評審會議由文化局局長召集行政人員或對藝術學有專長之學者專家五至七人,組成評審團進行遴選。迴避原則,評審人員不得審查與其本人直接相關之申請案。
評分標準,發展潛力(百分之三十五):審查申請者創作資歷、創作潛力等相關經驗。原創性(百分之三十五):審查創作內容是否具有原創性;是否有助於突破申請者目前之創作瓶頸;是否有助於增廣地區相關領域之創作思維等。藝術性(百分之三十):審查創作計畫是否具備高度藝術性;是否具有高度文化融合之開創視野。
駐縣藝術家之聘期,六個月一聘,分為上半年(一至六月)及下半年(七至十二月)。駐縣藝術家工作內容,創作藝術作品(每月三十號)以供文化局典藏或美化該局公共空間。(一)文學/寫作:詩、小說、散文、報導文學或其他類型文章創作。(二)視覺藝術:繪畫、攝影、版畫、陶藝、雕塑、複合媒材、裝置、觀念、錄像、媒體藝術等創作形式。(三)表演藝術:舞蹈、音樂、作曲、跨領域等創作類型。(四)影音藝術:電影或紀錄片創作。(五)藝術行政/設計類:包括各類評論及設計類創作(舞台設計、燈光設計、平面設計…等)。補助名額為二至三名。
有意申請者,可於上班時間親自至金門縣文化局索取申請要點及申請表,亦可至http://www.kmccc.edu.tw下載、Email及電洽查詢。
注意事項:此計畫依申請人之作品資料及駐縣計畫構想為主要評選依據,無任何創作類型分配之規定。正取獲選人須與該局簽訂合約書,若因故無法成行,除非獲得該局同意,應視同自動棄權,其資格由備取人員遞補。獲選人有義務駐縣至約定期滿,若因特殊狀況必須中途退出,需知會該局。獲選人所繳交之資料(含作品),如經查證有違反實情者,即刻取消其資格,並賠償該局已支付之切費用,另所涉法律責任由個人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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