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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局建請中央修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發布日期:
記者: 許加泰/金寧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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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政局建議中央考量本縣素有僑鄉之稱,民眾遠赴大陸、南洋等地謀生發展之特殊背景,針對地區特性酌予放寬限制,以利其申辦繼承登記,建請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七條」。
 地政局指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七條業已於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一日修正放寬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為大陸地區人民,其經許可長期居留者,得繼承以不動產為標的之遺產。
 地政局表示,現行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遺產中有以不動產為標的,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惟本縣旅居海外鄉親,早期因出外謀生經常往返兩岸,民國三十八年時局變動致身陷大陸而不能返回金門;或有遠赴印尼等地謀生發展,因排華輾轉至大陸定居,致其本人及繼承人因身分問題,無法繼承臺灣地區不動產,爰建請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七條」。
 地政局表示,現行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遺產中有以不動產為標的,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惟本縣旅居海外鄉親,早期因出外謀生經常往返兩岸,民國三十八年時局變動致身陷大陸而不能返回金門;或有遠赴印尼等地謀生發展,因排華輾轉至大陸定居,致其本人及繼承人因身分問題,無法繼承臺灣地區不動產。為保障臺灣地區繼承人之權益,該項規定,以登記名義人之全體繼承人均為大陸地區人民,始有適用,如繼承人中有臺灣地區人民,仍應適用第一項至第三項原則之規定。又該項規定係以金門、馬祖地區之土地為限,如該名義人於金門、馬祖地區以外之臺灣地區所有之不動產,亦適用第一項至第三項原則之規定。地政局建議金門、馬祖地區之土地,其登記名義人於實施戰地政務終止前,因故身陷大陸地區,而其全體繼承人均為大陸地區人民者,建議放寬限制,於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七條中增訂項次,由其全體繼承人檢附相關親屬關係證明文件,申請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不受該條文第一項規定之限制,以解決地區之土地繼承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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