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重度身障生活補助調高為四千元
身心障礙者過年,縣府送「好禮」!金門縣政府社會局重新修訂「金門縣身心障礙者居家生活補助實施要點」,將極重度身心障礙者居家生活補助,由原三千五百元調高為四千元,並將自二月一日起實施,預計全縣有一百七十七位鄉親受惠,這也是縣長李沃士上任首張兌現的社會福利競選政見,將實質加強對弱勢族群照顧。
縣府社會局指出,制定該實施要點主要為考量身心障礙普遍為弱勢者,無法與正常人競爭,求職不易,為照顧該等基本生活,對不符申請中央法定福利「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費」者,可依該要點申請本縣身心障礙者居家生活補助。
有鑑於要點施行以來,於實務發現,有因婚姻關係存續中尚未取得我國國民身分證且實際居住本縣之外籍(含大陸地區)配偶,礙於尚未取得我國身分證,被排除適用對象,該等為弱勢者且因身心障礙,恐有影響其生活維持之虞,為應實際需求,有必要將該等納入補助對象。
為使其得以提出申請本補助,另行訂定「金門縣政府辦理設籍前外籍配偶身心障礙等級鑑定作業規定」,以身心障礙鑑定結果,作為核發補助款依據,是項鑑定結果,僅作為申請本補助使用,不發給身心障礙手冊。為落實縣長競選政見,加強弱勢族群照顧,提高身心障礙福利津貼,酌予調高極重度居家生活補助,由三千五百元調高為四千元。
縣府社會局表示,經修正條文包括明定要點辦理對象(修正條文第二點)。申請補助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修正條文第三點)。審核及撥款程序(修正條文第四點)。以及生活補助費每月核發標準(修正條文第五點)。新修正「金門縣身心障礙者居家生活補助實施要點」全部條文如后:
一、為加強落實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保障身心障礙者之基本生活,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持有本縣核(換)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手冊,並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得申請金門縣身心障礙者居家生活補助(以下簡稱本補助):
(一)設籍符合下列各目之一者:1.至申請日止連續設籍本縣滿十五年者。2.曾設籍本縣且設籍時間累積滿二十年者。(二)未經政府全額公費收容安置或托育養護費補助者。(三)非現職有給之軍公教及公營事業人員。(四)未領取身心障礙年金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或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者。
出生地於本縣或在本縣辦理出生登記者,或96年2月7日本要點修正實施前已核定發給有案者,或初次領取身心障礙手冊之日已設籍本縣一年以上者,不受前項設籍年限之限制。
符合第一項第一款、出生地於本縣或在本縣辦理出生登記之縣民,其尚未取得我國國民身分證且實際居住本縣之外籍(含大陸地區)配偶不受第一項設籍年限之限制。
前項縣民如已死亡者,其設籍時間之認定,以死亡時為基準。
第三項尚未取得我國國民身分證且實際居住本縣之外籍(含大陸地區)配偶身心障礙等級鑑定,依「金門縣政府辦理設籍前外籍配偶身心障礙等級鑑定作業規定」辦理。
三、符合前點補助資格者,得檢附下列證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公所申請本補助,但申請人為未滿二十歲且未結婚或經監護權宣告者,須由法定代理人辦理。(一)申請表及切結書乙份。(二)最近一個月內戶籍謄本乙份。(三)身心障礙手冊正本及正反面影本乙份(設籍前之外籍配偶免附)。(四)申請人之私章及身分證或居留證證明文件,申請人為未滿二十歲且未結婚或經監護宣告者,另需檢附監護權宣告相關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私章、身分證明文件。(五)申請人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乙份。(六)如當事人不克親自辦理而委託他人辦理,應檢附授權書。(七)其他相關文件。申請表及切結書乙份。
四、審核及撥款程序:(一)由鄉(鎮)公所就申請人資格辦理初審,合格後送縣府複核,於每月十五日前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者,自當月發給生活補助;如於十六日以後提出申請審核通過者自次月發給生活補助。(二)本補助按月撥入申請人指定之郵局帳戶內。(三)各鄉(鎮)公所應於每月二十五日前應用本縣社政資訊整合系統辦理資料維護,並列印核定請領者名冊送縣府審核撥款。(四)設籍前之外籍配偶申請案件送縣府後,縣府即行通知申請人辦理身心障礙等級鑑定,以鑑定結果及完成鑑定日期,依本點第一款規定發給生活補助。
五、生活補助費每月核發標準如下:(一)符合申請資格之輕度身心障礙者每月核發新臺幣二千元整。(二)符合申請資格之中度身心障礙者每月核發新臺幣二千五百元整。(三)符合申請資格之重度身心障礙者每月核發新臺幣三千元整。(四)符合申請資格之極重度身心障礙者每月核發新臺幣四千元整。
六、同時符合精神障礙進住慢性病患住院期間伙食費補助者,僅能擇一領取或領取其差額。但領有低收入戶生活扶助或榮民院外就養金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所領政府核發之各種補(慰)助及津貼,每月合計不得超過行政院核定之基本工資。
七、身心障礙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本人或家屬應主動向鄉(鎮)公所申報,並自發生之次月起停止發給本補助;如有溢領者,應即繳回:
(一)死亡或經警政單位查報失蹤者。(二)戶籍遷出本縣者。(三)身心障礙手冊逾期未重新鑑定或經註銷者。(四)受補助人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者。(五)受補助人已獲安置於社會福利機構、精神復健機構或護理之家、榮譽國民之家者。(六)已領取身心障礙年金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或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者。(七)其他申領資格喪失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