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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訂房契約範本問世

發布日期:
記者: 李增汪/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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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觀光局為釐清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及民宿經營與消費者訂房之權利義務關係,而訂定之「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及民宿個別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範本」,業由交通部於九十九年一月十三日函頒。消費者有需查閱時,可上網交通部觀光局行政資訊網(消保事項專區)查閱。
 該契約範本重要規定如下:
 一、該契約範本適用於個別旅客直接向業者訂房三間(含)以下者,如消費者持有飯店商品(服務)禮券,或透過旅行業或其他經營者訂房業務之業者代為訂房時,均不適用。
 二、由消費者及業者自行議定是否收受定金,定金之金額不得逾約定首日房價百分之三十。
 三、消費者解約時,如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十四日前、十至十三日前、七至九日前、四至六日前、二至三日前、一日前到達者,依序得請求業者退還已付定金之百分之百、百分之七十、百分之五十、百分之四十、百分之卅、百分之二十,但消費者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到達或怠於通知者,已付定金全部不得請求退還。
 四、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消費者及業者之事由,致該契約無法履行時,業者應即無息返還消費者已支付之全部費用。
 根據交通部觀光局表示,該契約範本已公告在該局行政資訊網(消保事項專區)歡迎查閱,請消費者訂房前應詳閱各旅館之訂房須知,了解訂房相關規定,如業者訂定之定型化契約條款未符合該契約範本規定,有損害權益或發生消費爭議時,均可撥打「1950」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電話轉接各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諮詢或申訴,或直接向各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請求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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