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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產報國婦女生育補助提高

發布日期:
記者: 張建騰/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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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婦女生育補助已提高,產後六個月內可至金門衛生局提出申請。單胞胎可補助新臺幣二萬元,雙胞胎可補助新臺幣六萬元,三胞胎以上每胞胎可補助新臺幣四萬元。
 金門縣衛生局提醒金門鄉親:金門縣婦女生育補助已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提高補助金額。父母一方在金門設籍六個月以上,且嬰兒出生即設籍金縣者即可申請,並以九十九年一月一日以後出生的嬰兒為限。
 衛生局表示,金門縣自民國八十六年七月起開始實施「金門縣婦女生產補助自治條例」,以提高金門之出生率。
 為避免獎勵措施過於寬鬆,瓜分地區福利措施,中間經歷四次修正。為了提高生育,又為了減輕家庭負擔,於去年提出修正案,並經金門縣議會三讀通過,並以縣府「99年1月12日府行法字第09900029840號令」修正公布,明定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自今年元旦起實行的婦女生育補助金,單胞胎由原新台幣一萬元提高為二萬元;雙胞胎補助新臺幣六萬;三胞胎以上每胞胎補助新臺幣四萬元。
 申請條件為初生嬰兒父母之一方在本縣設籍六個月以上,且嬰兒出生即設籍金門。若嬰兒出生後設籍他縣又轉入者,不得申請補助。
 凡產婦生產日期於九十九年一月一日以後者,只要符合請領資格,即可請領單胞胎新台幣二萬元的生育補助金,用以購買育兒用品及補充產婦的營養;在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出生者,則仍沿用舊條例,請領金額為單胞胎新台幣一萬元整。
 符合補助條件者,應檢附全戶戶籍謄本、產婦或產婦先生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註明分行別;勿使用優惠存款或股戶扣款之存摺)及產婦或產婦先生私章,於產後六個月內向衛生局提出申請。於行政院衛生署金門醫院生產者,可於生產後檢附相關證件,向該院產房提出申請,出院後則須向衛生局提出申請。資格符合者,即可將款項撥入各申請人帳戶。
 無論在金門縣或在外縣市生產,符合請領資格者,一律於產後六個月內請領完畢,逾期視同放棄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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