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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保自付額社會局說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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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翁碧蓮/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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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針對「國民年金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訊,地方民眾極為關心,縣府社會局特別宣導說明,所謂國民年金所得未達一定標準是指被保險人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數,如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11,100元),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倍(17,655元),則被保險人只要自付30%,保險費為337元。
縣府社會局指出,金門縣98年度最低生活費為7400元,各縣巿不同,如每人每月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未達2倍(11,100~14,800元),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26,483元),被保險人自付45%,保險費為505元。
縣府社會局表示,若民眾欲提出國民年金所得未達一定標準異動申請,除填寫異動申請書外,請依下列異動項目提出佐證資料:(一)全家人口異動、婚姻關係變動等: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二)戶籍遷移:戶籍謄本。(三)身心障礙類別或等級變更:殘障手冊影本。(四)學生學業終(中)止或入營服役、期滿等身分別異動:相關證明文件,如學生證或軍人身分證、退伍令影本等。(五)入獄服刑、死亡、失蹤或取得低收入資格:相關證明文件,如服刑證明、除戶證明、失蹤協尋報案單或低收入戶證明等。(六)薪資異動: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和稅籍資料清單(國稅局申請)。
縣府社會局提醒民眾,若已符合本縣國民年金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者,因戶籍遷移,遷出本縣,請向新戶籍所在地重新申請,以免自己的權益受損;但如遷移仍在同一縣市,則不需重新申請,只須向鄉鎮公所提出異動註記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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