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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寒榮民子女獎助學金下月申辦

發布日期:
記者: 張建騰/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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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寒榮民子女獎助學金核發作業」受理時間為九十九年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金門榮民服務處提醒符合申請資格的榮民在期限內為子女申辦。
 金門榮民服務處表示,九十八學年度第二學期「清寒榮民子女獎助學金核發作業」,原訂受理期限為九十九年二月十五日至三月十五日止,因適逢春節假期,且教育部各級學校的開學日是為二月二十二日;考量榮民、眷申辦子女獎助學金所應檢附的資料,必須於開學後才能向子女所就讀的學校申請,因此受理時間已經更改為九十九年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清寒榮民子女獎助學金核發作業規定〉,榮民子女是指申請時在學,且年齡未滿三十歲,無婚姻關係,無職業且不具榮民身分的兒女。檢附服務單位工讀證明的工讀生,則視為無職業。
 為子女申辦「獎學金」的榮民,子女須就讀國內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大學、學院、專科(以上含進修部)、高中(職)(以上不含公、軍費生)、國中、國小;且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須達七十分以上,操行不得記(或累記)大過一次以上。
 申辦人必須符合以下規定:榮民本人及其配偶或榮民遺眷必須為沒有支領軍公教月退休金、生補費、贍養金者。未任職公務機關者,或雖任職公務機關而依規定不能領取子女教育補助費者。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總額未超過新臺幣一百十四萬元者。
 為子女申請「助學金」的榮民,子女必須就讀國內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大學、學院、專科(以上含進修部)、高中(職)(以上不含公、軍費生)、國中、國小。
 符合申請資格的榮民,為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榮民(以下稱就養榮民)或其遺眷。
 子女獎學金及助學金之核發金額,依子女就學層級區分如下:大學、技術學院、五專後二年、二專等,各為新臺幣五千元。五專前三年、高中(職),各為新臺幣三千元。國中、國小各為新臺幣五百元。
 申請子女獎學金者,除檢附身分及就學有關資料外,須檢附子女前一學期具智育、操行(須附有獎懲紀錄)的成績單影本。
 申請人如為初次申請獎助學金或申請資料有異動者,除檢附身分及就學有關資料外,還須檢附申請人的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及郵政存摺影本。
 如離婚、喪偶或取得榮民子女監護權者,另須檢附受理截止日前三個月內且載明上開情事的戶籍謄本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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