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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系統設置有法可管

發布日期:
記者: 翁碧蓮/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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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地區監視錄影系統設置有「法」可管了!金門縣政府公告「金門縣監視錄影系統設置管理辦法」乙種,以維護治安及交通秩序,防範不法運用,並兼顧人民權益保障,其中,辦法明訂監視錄影系統不得針對特定標的或私人處所設置,設置並得依法提出申請。詳細規定可逕上縣府網站查閱。
該項辦法所稱監視錄影系統,係指由設置機關裝設或其他政府機關補助及民間企業、人士所捐贈(助)裝設於金門縣(以下簡稱本縣)轄內道路、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之攝錄影音設備。但機關駐地、團體或私人內部監視錄影系統之設置管理不在此限。
主管機關為縣府,管理機關為縣警察局,設置機關為縣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各鄉(鎮)公所。管理機關得將辦理會勘、查核及調閱事項委任轄區警察分局執行之。辦法明訂監視錄影系統不得針對特定標的或私人處所設置。但經場所所有人或管理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監視錄影系統設置地點及方式,應事先取得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同意。除管理機關因維護治安及交通安全需要外,並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監視錄影系統設置應取得合法電源,並加裝電路保護設備。
申請設置監視錄影系統,應檢附下列文件:申請書。監視器數量、監控機房、監視器位置及所有連接線路之平面圖、配置圖。設置處所之所有權人證明文件或使用權同意書。維護費、電費等相關費用切結書。其他相關文件。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案件得設審查委員會,掌理其組織組成及審查程序。
 設置機關設置後,除應不定期訓練相關設備使用外,管理人員應善盡管理、保養及維修責任,除發現異常或故障應立即派員檢修外,並應定期檢查,每半年將檢查紀錄函報主管機關備查。私人或團體捐贈監視錄影系統經費,不得指定特定地點或數量。但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得指定特定地點或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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