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逃破案率七成
根據金門縣警察局的統計數字顯示,地區肇事逃逸案破獲率均在百分之七十左右,且破獲率逐年增加,去(九十八)年計發生十八件、破獲十四件,破獲率達百分之七十八,較前(九十七)年發生二十八件、破獲二十件、破獲率百分之七十一,增加了百分之七,針對尚未破獲者,該局已責請轄區分局積極偵辦中,以遏制肇事逃逸之歪風。
縣警局也再次呼籲汽機車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後,切勿慌張、亂了分寸,應馬上打電話通知警察到場處理,有人員受傷時,亦應採取緊急救護措施,並通知救護車,不可一走了之,縱使逃得了法律的制裁,也逃不了自己良心一輩子的譴責。
依據縣警局統計資料分析,地區肇事逃逸案件,除少部分肇事較為嚴重外,大部分均屬輕微車損或人員受傷,且知道自己已肇事,駕駛依然駕車離去,很可能是肇事者有飲酒,深怕遭警方酒測,始逃離現場,為遏制此歪風,警方除積極根據被害者、目擊者指證及肇事地點周邊之監視器蒐證影帶,迅速通知肇事者或車主到案說明,針對經傳喚避不見面或故意拖延到案時間者,將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強制駕駛或車主到案。縣警局指出,政府為遏制肇事逃逸、違背道德良心之惡劣行為一再發生,於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刑法公共危險罪章,增訂第一八五條之四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即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嚴重者除吊銷駕照終身不得再考照外,尚需擔負刑事責任,所付出之代價不可謂不大。
縣警局交通隊表示,依據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實施之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汽車駕駛人肇事而無人受傷或死亡,未依規定處置者,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吊扣其駕照一至三個月;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若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