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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鐸獎本月31日前受理推薦

發布日期:
記者: 李增汪/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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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自今年起恢復辦理師鐸獎,以獎勵特殊優良教師。並歡迎各機關學校及經許可設立之民間團體組織或基金會,於九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前踴躍向所屬(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推薦。
為激勵教師服務熱忱,增進自我提升動力,喚起社會尊師重道優良傳統精神,使國人體認教師樹人興國、承先啟後之崇高貢獻,教育部已於九十九年三月二日訂定發布「師鐸獎評選及表揚活動實施要點」,並自今年起恢復辦理師鐸獎,以獎勵特殊優良教師。獲獎教師將配合九月敬師月併當年度舉行之資深優良教師表揚大會接受表揚,並由總統設宴款待。
 根據教育部表示,為追求更美好的教育品質,以回應社會的殷切期待,透過親、師、生的認同與肯定,讓教師在工作崗位上獲得尊嚴,感受到教育工作的價值,並激發其教育熱忱,讓各階段學生都能全方位發展、快樂成長。爰規劃舉辦全國性表揚活動,特於今年度起增設師鐸獎,以獎勵特殊優良教師。
 師鐸獎表揚對象為現任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包括獨立進修學校)及幼稚園,未曾獲頒本獎項之現職編制內各類合格專任教師、運動教練、軍護人員、校長及園長。推薦對象應符合下列基本條件、積極條件、特殊條件:
 (一)基本條件:服務教職滿五年以上,且在現職學校服務滿一年,品德優良、服務熱心、教學績優,最近五年考(績)核或評鑑結果,均核定通過、晉級或發給獎金。
 (二)積極條件,具有下列具體成效之一者:1、從事教職盡心盡力,有具體成效,且深受家長、學生及同事肯定。2、充分發揮專業精神及教育愛,具有端正教育風氣之特殊事蹟。3、在其專業領域有創新、顯著發展或在教育崗位上有特殊貢獻。4、對執行教育政策成績卓著。
 (三)特殊條件,過去年度曾獲頒教育部、直轄市、縣(市)政府優秀教育人員、教育文化專業獎章、教學卓越獎、校長領導卓越獎、推展學校體育績優個人獎、優良特殊教育人員、優良學生事務及輔導人員等獎項之一者,得優先推薦。
 (四)消極條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推薦:1、曾體罰學生。2、曾參加校內外不當補習。3、具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4、涉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或尚在調查階段。5、於不適任教師處理程序中。6、曾受刑事、懲戒處分或最近五年內平時考核申誡以上處分。7、有其他有違師道之不良情事。
 師鐸獎相關訊息,可向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洽詢,或上網至教育部網站http:// www.edu.tw/人事處電子公告欄內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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