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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生來台就學中央有條件開放

發布日期:
記者: 翁碧蓮/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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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部會「有條件」開放大陸中、小學生,依相關法令規定申請來台就學,金門縣政府教育局表示,凡欲申請就讀金門地區國民中、小學者,請填寫申請表,申請表可逕至縣府教育局網站下載,並檢附相關文件提出申請,申請學生將由縣府分發至住所學區或鄰近學區學校就讀。
縣府教育局長李再杭指出,該項大陸中、小學生申請來台就學申請作業,依教育部99年3月15日台陸字第0990029666B號函辦理,縣府教育局配合並轉頒相關規定及受理本縣申請作業。教育部主要依立法院附帶決議,基於人道及兒童少年最佳利益考量。
申請條件,必須符合內政部主管之現行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3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22條及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第16條等,業已分別明定其得申請在臺就學之大陸地區未成年人民之資格條件及入學申請相關事項。
申請應繳交證件包括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醫院所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申請人之父或母臺灣地區入境證件影本。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查證、驗證之最高學歷證明文件及成績單(中、英文以外之語言,應附中文或英文譯本)。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影本。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中、英文以外之語言,應附中文或英文譯本)。
縣府教育局長李再杭表示,依教育部函規定申請就讀與其學歷相銜接之國民中、小學者,應向其在臺住所所在地學校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由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分發至在臺住所學區或鄰近學區學校;其擬就讀私立學校者,應附學校同意入學證明。
申請就讀與其學歷相銜接之高級中等學校者,應檢附相關文件,向其擬就讀學校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申請,比照我國學生參加學校轉(入)學甄試,達錄取標準,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採增額方式錄取;其增加之名額,以各年級原核定轉(入)學名額1%為限,其計算遇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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