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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酒案陳水在等八人獲判無罪

發布日期:
記者: 蔡家蓁/金城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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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酒案」在九十四年二審宣判大逆轉,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日昨三審宣判仍維持二審原判,也就是包括一審被判無期徒刑的金門縣前縣長陳水在及官員、酒商等八人,仍維持無罪判決,全案仍可上訴。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就陳水在等八人被訴共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共同舞弊罪,與被告陳水在被訴另犯同條項款收取回扣罪嫌等案件,日昨宣布判決結果,獲判無罪的是前縣長陳水在、前金門縣政府財政局長翁自保、金酒公司前總經理辛寬得、前技術副總經理李增財、前秘書董應發、前研發組代組長王偲名、亞洲酒品公司實際負責人吳學良、副總經理李增欽等八人。
金門高分院合議庭調查結果,認為該案並無積極確切證據足以證明被告陳水在等八人涉犯有檢察官所起訴之貪污治罪條例之共同舞弊罪犯行;另亦無證據證明被告陳水在另涉犯有收取回扣罪犯行,爰將原判決判處被告陳水在等八人有罪部分均撤銷,另改判被告陳水在等八人無罪,但該案檢方得上訴。
起訴書中也提及,前審判決關於被告蔡水游、張水忠無罪部分,因為檢察官未提起上訴而告確定;陳宏仁無罪部分,院方也駁回檢察官之上訴,故被告陳宏仁無罪部分業經最高法院判決確定。
金酒弊案是緣起於民國八十六年間,金門縣營金酒公司為開發酒精濃度三十八度的低度酒,研發「冰心酒」,翌年,改以亞洲酒品公司取得三十八度酒產製及承銷權取代,檢調單位懷疑有官商勾結、利益輸送情事,於九十年六月間展開調查及提起貪瀆公訴。
其中,金門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一審宣判時,陳水在被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重罪,另翁自保五名涉案官員也被處有期徒刑十五年,縣議員蔡水游遭處有期徒刑十年,酒商吳學良、李增欽各有期徒刑十二年,前議長陳水木和陳水在兒子陳宏仁各處有期徒刑三年,不法所得二億八千餘萬元需追繳,在地方上喧騰一時。當年,僅有惠勝實業公司總經理張水忠獲判無罪。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是在九十四年一月六日進行二審宣判,宣判結果出現大逆轉,包括一審被判無期徒刑的金門縣前縣長陳水在及官員、縣議員、酒商等十人,均改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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