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移民資訊廣播站》移民新生兒﹕阿公阿媽來看我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謝署長立功近來陸續拜會各縣市首長,除洽談移民輔導合作與人口販運防制工作外,並親自與各地NGO團體舉辦座談,針對外配團體建議「外籍配偶父母來台照顧生產子女,常有逾期停留情事,請求放寬停留期限。」一案,特邀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研商「外籍配偶申請父母來台照料生產子女停留延期案」,同意放寬外籍配偶父母來台照顧生產子女之停留期限。
外籍配偶父母來台,我駐外館處原則發給30日或60日不可延期簽證。如申請人提供其在台子女預產期證明文件,我駐外館處可發給60日可延期簽證(經延期可在台停留180日)。簽證核發處理原則如下:
一、在台外籍配偶未懷孕,駐外館處發給停留期限60日不可延期簽證。
二、在台外籍配偶懷孕,申請簽證附有預產期證明文件時,駐外館處得發給停留期限60日可延期簽證。
三、駐外館處依本案發給簽證時,得限制在台外籍配偶父母每年在台停留不得逾180日。
四、在台外籍配偶父母前有違規不良紀錄時,駐外館處得酌情不予核發或限縮簽證停留期限。
團聚「逐次加簽證」 可受理申請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於98年8月14日修正施行後,刪除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團聚核發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規定,造成民眾抱怨其大陸配偶每次來臺均需辦理單次入出境證,相較修法前可核發逐次加簽證之作法,更為耗時又不便民,且長期在國外或大陸地區居住或經商之國人,其大陸配偶多係配合國人配偶返台之假期,來臺做短暫停留,並無申請來臺依親居留之需要。
全案經本署召集會議決議如下:
一、對於符合「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規定可申請在臺依親居留之大陸配偶,原則上仍建請辦理「依親居留逐次加簽出入境許可證」。
二、若當事人主張並無申請在臺依親居留之需要,且要求核發「團聚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同意在同時符合下列兩款條件時發證:
(一)、已在臺完成戶籍結婚登記。
(二)、臺灣配偶在國外或大陸地區居住滿1年,且居住國外或大陸地區時間比在臺灣地區長。
雖恢復申請「團聚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但團聚與依親居留逐次加簽證,卻有極大差異,因團聚為『入出境』許可之加簽,有6個月入境效期限制的,每次入境前皆需先行辦理加簽手續才可入境,另該證效期只有2年,期滿不得延期;而依親居留係『出入境』之加簽,該證效期3年,期滿可再延期,每次延期2年,如不轉換居留身分,可一直延期,且加簽亦無效期限制,每次出境前所申請之加簽,只要該證有效期間內,皆可出入境,較為便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