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育霖﹕家暴要適當處理不能讓它遺傳
六合法律事務所律師蔡育霖(張建騰攝)
「你會老,我會大」!家暴並非只有一個受害者,如果不做適當處理,孩子也會學習,變成下一個加害者。小時是受害者,長大可能變成對新生代的加害者;而加害者年老時,也可能變成受害者。
金門縣婦女福利中心昨天在金湖鎮公所舉辦法律專題講座,由六合法律事務所律師蔡育霖(台大法律碩士)以「拒絕再受家暴」為題,講授相關的法律常識。
蔡育霖表示,受到丈夫家暴的婦女,可能會為了孩子,強忍丈夫的虐待,以為受害的人只有自己;不過,親眼目睹家暴過程的小孩子,也可能會學習到暴力,成為另一個施暴者。因此,面對家暴,一定要適當處理,以免傷害繼續擴大,或是一代傳一代。
根據蔡育霖提供的說明,家庭暴力的定義就是「家庭成員間所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的行為」-除包括造成被害人身體直接傷害的身體上侵害行為外,也包括精神上侵害行為,舉凡利用身體、語言、文字、物品或其他任何方法,可造成被害人精神上有恐懼、畏怖、緊張、羞辱的狀態,均有可能構成精神上不法侵害。
遭受家庭暴力時,可撥打全國婦幼保護專線「113」請求協助;若情況緊急而有生命的顧慮時,則可撥打「110」求救。各縣巿的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則備有二十四小時電話專線,提供被害人緊急救援及庇護安置、協助聲請民事保護令、協助診療及驗傷、法律扶助、心理輔導、職業輔導及住宅輔導、被害人與加害人身心治療、加害人追蹤輔導轉介、問題諮詢協助,以及其他與家庭暴力有關的服務。
民事保護令是由法院核發的命令,可約束加害人的行為或課予加害人應遵守的義務,以保障被害人的安全,避免再遭家暴,並獲得救濟。
民事保護令的種類包括:「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
通常保護令可分為:禁止傷害令、禁止騷擾令等十三款。當事人可視實際需要,向法院聲請一種或數種保護令。應注意的是,聲請保護令並不是愈多種愈好,由於聲請核發的保護令款項愈多,法院就需要更多的時間來調查有沒有核發這些保護令的必要及相關證據,審理時間自然拉長;所以聲請時,應該依照實際需要,審慎勾選想要得到的保護令款項,而不是每一項都選或選越多越好;例如被害人如果只希望相對人(加害人)不要再對被害人施暴,只要勾選第一款的保護令-禁止傷害令,法院自然就可以比較快速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