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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配未成年親生子女來臺就學程序修正
內政部於本(99)年1月15日修正發布「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及「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等3種許可辦法,對於經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之臺灣地區人民配偶之未成年親生子女來臺探親期間就學,原規定準用「境外優秀科技人才子女來臺就學辦法」申請方式免試入學,修正為:
一、就讀與其學歷相銜接之國民中、小學者:應向其在臺住所所在地學校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由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分發至在臺住所學區或鄰近學區學校;其擬就讀私立學校者,應附學校同意入學證明。
二、就讀與其學歷相銜接之高級中等學校者:應向其擬就讀學校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申請,比照臺灣地區學生參加學校轉(入)學甄試,達錄取標準,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採增額方式錄取;其增加之名額,以各校各年級轉(入)學名額百分之一為限,其計算遇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
另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擔任臺灣地區投資事業之負責人與已取得臺灣地區不動產所有權者,其同行來臺之未成年親生子女就學,亦依前述向各級教育主管行政機關提出申請。
外籍配偶原生國學歷經驗證,便利在臺就學就業
內政部於今年1月及3月邀集專家學者及中央相關部會代表召開2次「外籍與大陸配偶照顧輔導座談會」,會中對於外籍配偶之原生國學歷採認、語言學習、就業、職業訓練等權益及多元文化宣導等議題廣泛交換意見,對於大多數外籍配偶所關切的學歷採認已有高度共識,對於外籍配偶就學、就業等相關權益將有更明確之保障。
由於外籍配偶原生國學歷之採認,影響渠等在臺就業或就學等相關權益甚鉅。教育部表示:欲在國內就學之外籍配偶,其學歷證明文件經我國駐其原生國館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後,即可由入學學校依各級教育主管機關學歷採認相關規定辦理。另求職時,雇主如要求提供學歷證明文件,亦得依上述程序驗證後,由企業自行核處。
外籍配偶可親自或委託他人將學歷證明文件送管轄之我國駐外館處申請驗證。未來我國駐東南亞館處將於辦理外籍配偶入國前輔導時,提醒外籍配偶於入境前先行完成學歷證明文件驗證,以利其在臺就業或就學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