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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民全供給就養李昭明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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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張建騰/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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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昭明經由訴願,讓退輔會撤銷了榮服處的駁回。
(張建騰攝)

李昭明經由訴願,讓退輔會撤銷了榮服處的駁回。 (張建騰攝)

 金沙鎮民李昭明於去年向金門榮服處申請「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被榮服處以曲解法意駁回;不過,經李昭明提起訴願後,行政院退輔會已撤銷榮服處做出的原處分,要求在二個月內另為適法的處分。
 依據《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服現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身心障礙」,是退除役官兵符合申請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的情形。
 李昭明認為「因作戰」或「因公致身心障礙」中,「或」的上文和下文是指兩件事擇一即可申請;也就是只要有「因作戰」,就可以依法申請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不必要有「致身心障礙」。
 金門榮民服務處於去年(九十八年)九月二日,「以金榮字第0980002393」函駁回申請;駁回的理由之一,就是認為李昭明曲解了「服現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身心障礙」的法意。
 李昭明的申請被榮服處駁回後,又向退輔會提起訴願;退輔會於上個月底(九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將「訴願決定書」行文給李昭明,內容是撤銷原處分,並要榮服處在兩個月之內,另為適法之處分(文件由退輔會主委曾金陵署名)。
 訴願審議委員會的成員包括:主任委員林文山、委員查台傳、黃進興、汪渡村、邱秋菊、謝添富、鄭津津。
 根據訴願決定書所提的理由,縱然榮服處知悉李昭明誤解了《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的規定,榮服處仍應該通知李昭明限期補正所須檢附的文件,始得駁回;但榮服處並未通知補正,就認為李昭明不符合就養安置辦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法不合。
 另外,榮服處認定李昭明不符合「作業流程第1點」,未能妥洽援引法令;李昭明的情形,應適用「作業流程第2點」。
上述的「作業流程」,指的是「因戰(公)致身心障礙現役(退伍、免役或除役)官兵未滿61歲身心障礙已領有榮民證之退除役官兵申請全部供給制就養安置作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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