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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免稅車越區使用當心喪失優惠

發布日期:
記者: 許加泰/金城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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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使用牌照稅開徵,金門縣稅捐處提醒民眾如離島免稅車越區在台使用,會喪失免稅優惠,須補繳使用牌照稅。
稅捐處表示: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離島建設條例適用地區之交通工具在該地區領照使用者,免徵使用牌照稅。但小客車引擎總排氣量超過二千四百CC者,不在此限。該處說,上列各項免徵使用牌照稅之交通工具,應於使用前辦理免徵使用牌照稅手續,非經交通管理機關核准,不得轉讓、改裝、改設或變更使用性質。
 稅捐處指出,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所稱「離島建設條例適用地區」,係指民眾設籍金門、馬祖、澎湖、小琉球、蘭嶼及綠島等離島地區者,購買二千四百CC以下的車輛享有免繳使用牌照稅的優惠,不過該車必須在離島地區領照,並限制僅能在離島使用,且欲享有離島地區免徵使用牌照稅之優惠,須向稅捐處或監理站提出申請核准後才可免徵使用牌照稅,否則該車輛仍然要課徵使用牌照稅。若越區至台灣本島使用,經由稅捐機關車輛總檢查或交通違規案件查獲離島免稅車輛在台灣本島使用者,逕自查獲之日起恢復課稅;若汽車所有人主張僅使用數天,必須自行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確認該車輛非在台灣本島長期使用,並補繳在本島使用期間的牌照稅。
 稅捐處表示,本縣有部分享有離島免稅車輛長期在台灣本島行駛,此即與「在離島地區使用」之免稅要件不合,經各離島稅捐處、局不斷反映此一逃漏現象,終獲交通部重視並研議後修訂「全國公路監理電腦越區異動連線作業要點」內容,而於第五條第一款增訂「離島免稅車輛檢驗(唯自願取消免稅,經填妥拋棄免稅申請書,並繳納使用牌照稅者除外),不予受理越區作業」,財政部為使全省各稅捐及監理機關有統一作業方式,經彙整交通部及各稅捐機關意見後訂定「離島免徵使用牌照稅車輛拋棄免稅並繳納稅款辦理越區檢驗作業規範」乙種,並自九十二年四月份起實施。此後凡屬離島免稅車輛要在台灣本島驗車,須放棄免稅資格並繳納使用牌照稅後,監理機關始予受理。
 稅捐處表示,在離島建設條例適用地區領照使用之小客貨兩用車引擎總排氣量不論是否超過二千四百CC,均可免徵使用牌照稅。納稅義務人對於以上說明,如仍有疑義,歡迎隨時撥接該處325197電話轉13張瑞裕、或轉26李增探洽詢,他們自當為您提供詳盡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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