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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意外傷亡濟助將擴及外籍配偶

發布日期:
記者: 翁碧蓮/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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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門縣縣民遭受意外傷害致死亡或身體成殘者,縣府提供補助生活費,其中因意外身亡者,最高核給新臺幣50萬元。該項縣民社會福利申請濟助對象,業經縣府修法將擴及外籍(含大陸地區)配偶,不受設籍條件之限制。俟縣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將依行政程序法公布實施。
 縣府「金門縣縣民遭受意外傷害濟助辦法」,為安定社會,適時解決本縣民眾因遭受外來意外傷害致死亡或身體成殘者,給予生活上之濟助,曾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三日辦理修正。施行以來,屢接獲民眾反映,加上實務處理經驗發現,其中尚有待檢討事項,如辦法第三條設籍條件,曾於民國八十一年十一月六日前曾設籍本縣且累積滿十五年,反比後續遷入連續設籍滿十年為長。
 鑑於本縣外籍配偶逐年增加,又因地緣關係大陸籍配偶人數比例佔有七成,因該等取得我國戶籍需六年,在設籍前如遭受意外傷害,囿於設籍條件不符,無法受到濟助。
 加上,原辦法第六條明訂同一事故申請濟助已獲得縣府其他濟助或補助者,不予濟助。但其他濟助或補助低於本辦法濟助標準者,得濟助其差額,有欠合理,為使辦法條文更為週延,縣府著手進行條文修正。
 經縣府重新修正條文重點包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增列實際居住刪除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實際居住,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有關設籍條件於民國八十一年十一月六日前曾設籍本縣且累積滿十五年者,修正為累積滿十年。
 其中,增列第三條第二項:當事人之配偶,符合前項各款之規定情形之一,其尚未取得我國國民身分證且實際居住本縣之外籍(含大陸地區)配偶,申請濟助者,不受設籍條件之限制。增列本條第三項:前項當事人之配偶已死亡者,其設籍時間以死亡時為基準。
 第四條虛設戶籍因認定不易,且有第三條實際居住之限制,爰予刪除。第五條修正為因意外傷害致身體成殘者,得自傷害等級表經公立醫院認定之日或身心障礙手冊經主管機關首次核發之日起。增列第六條第二項,前項所稱其他濟助或補助,不包括金額在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急難救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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