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路段警籲設警告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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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煥寧/金城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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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地區各村莊污水下水道等基礎建設正如火如荼進行之際,伴隨而生之問題即是施工單位未依規定樹立警告標誌等安全設施所導致之行車安全,縣警局也呼籲地區施工單位應依當初送縣府審核之交通維持計畫,於施工路段樹立警告標誌等交通安全設施,以維行經該路段之人車安全。
邇來發現地區部分施工路段未依規定派員指揮疏導交通、未於夜間安裝警告燈,或未樹立警告標誌等交通安全設施,甚至未經申請即冒然將道路封閉,而造成車輛爭道等險象發生,此種施工方式已造成其他用路人行的不便及行的危險。
針對此一現象,交通隊表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四十一條中規定:「興修房屋或其他工程,未經公路主管機關或市區道路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使用道路;其經許可者,不得超出限制。」及同規則第一百四十三條:「挖掘道路,應事先向公路主管機關或市區道路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主管機關許可時,應知會當地警察機關;工程進行中,並應樹立警告標誌,夜間並安裝警告燈;工程完竣後,應立即撤除並將障礙物清除。」均有明文規定,如有違反者,警察機關將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挖掘道路而不依規定樹立警告標誌,或於事後未將障礙物清除。」掣單舉發,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將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為了維護地區施工路段行車安全,縣警局局長柯昌良呼籲施工單位應確實依交通維持計畫等規定樹立警告標誌等交通安全設施,以維其他用路人行的安全及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