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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交通券5月3日起受理申請可購買機票﹑船票﹑文具

發布日期:
記者: 翁碧蓮/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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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縣府昨召開「99年度第3次縣務會議」:由李縣長主持。(翁碧蓮攝)

縣府昨召開「99年度第3次縣務會議」:由李縣長主持。(翁碧蓮攝)

 「金門縣九十九年度學生交通圖書文具補貼實施辦法」,昨經縣務會議審議通過,將自5月3日至5月31日止受理申請,預估將有逾2萬7千學子受惠,每位學子可領用面額2千元交通券,使用於台金機票、小三通船票,甚至在金門購買圖書文具等,用途變多;使用期限至民國100年2月28日止,逾期無效。
 縣府鑑於本縣地處離島地區,對外交通不便,往來臺金兩地所需交通費用昂貴,對需經常往來台金兩地之縣民及學生,造成沈重之經濟負擔,亦阻礙學生前往外埠各地觀摩學習之機會,為落實照顧學生政策,擴大學習領域,原訂有「金門縣學生航空票價補貼實施辦法」以為發放折價券之依據。
 惟迭經民眾反映交通券之發放囿限民眾使用交通工具之選擇,致生不便,縣府經召開相關會議,研擬將船舶使用者亦納入補助範圍,又為慮及年幼未經常使用航空或船舶之學生需求,乃擴大適用範圍及於圖書文具之購置,以實質嘉惠學生,並修正辦法名為「金門縣九十九年度學生交通圖書文具補貼實施辦法」。
 縣府今年持續推動學生交通圖書文具補貼,補助額度為每人每年補助新臺幣四千元,分上、下學期核撥,每學期發給面額500元之交通券4張(國中以上),國小以下交通券面額250元,合計2,000元整。交通圖書補貼以發給交通圖書券方式為之。
 據縣府教育局指出,補助對象以學生本人設籍本縣10年以上現仍設籍本縣。曾就讀於本縣國小、國中或高中(職)合計滿6年以上。未享有公費待遇。(不含各類在職班、假日班、社區大學、空中大學、空中行、商專、夜間部、學士進修班、教育推廣學分班、各級補校、學士後各學系及大專院校延畢學生)。
 縣府教育局表示,申請應檢附證明文件包括申請表(可至金門縣政府教育局網頁右側就學津貼/交通圖書券申請區下載)。學生證影本(須蓋有註冊章【如未蓋註冊章者需另檢附註冊繳費單】)。申請前10日內之個人戶籍謄本(須能證明學生本人設籍本縣10年以上)。
 至於,國小、國中及高中之畢業證書影本或於金門就讀滿6年以上之就學證明,(請逕向原就讀學校申請),已申請過者得免附。具低收入身分者需另檢具低收入戶證明影本。申請人私章(如委託他人代理申請者,受託人亦應攜帶私章)。
 縣府教育局也表示,申請時應檢附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由本人或委託親友至縣府教育局申請。郵寄申請(寄至: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60號教育局收,並請註明:「申領學生交通券」)。教育局審核通過後,到府申請者:教育局現場核給交通券。郵寄申請者:附上回郵信封貼足掛號郵資由縣府寄回。
 縣府教育局提醒,交通券僅限使用人本人臨櫃購買往返金門縣之機/船票折抵票價,或於本縣特約商店購置圖書文具折抵價款使用,惟使用時,票價或圖書文具價款未契合交通圖書券面額者,其超出金額應自行負擔,不予找零。使用人使用時應出示身分證件以便核對(兒童請出示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正本)。
 如欲持本券購買由大陸地區返金船票者,請預先於金門地區向小三通航線船運(務)公司以購置預售票方式辦理。本券不得轉讓、兌換及找零,遺失不補發,塗改無效,且不得與交通運輸公司或特約商發行之各類折價券同時使用。使用如有疑問請電金門縣政府洽詢(教育局082-325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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