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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局徵聘駐縣藝術家歡迎申請

發布日期:
記者: 蔡家蓁/金城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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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門縣文化局為提昇本縣藝術文化風氣,紀錄保存本縣鄉土人文及自然風貌,增富本縣文化資產,以加強藝術與人文教育推行,昨日公布「2010金門縣文化局駐縣藝術家申請要點」,歡迎符合資格的國內、外藝術家,踴躍提出申請。洽詢電話:082-328638#418。
金門縣文化局表示,是項駐縣藝術家申請要點的實施對象,為國內外藝術家,實施項目為各類藝術;申請資格為:須年滿二十歲、無其他法律限制出境者。於藝術創作有潛力或表現,符合相關領域創作資歷達三年以上,或有多件公開發表之作品。
有意申請者,需符合前款規定,並檢具申請表、國民身分證正反面或護照個人資料頁影印本、戶籍資料影印本、個人履歷、駐縣創作計畫書與依藝術創作類型分類,各藝術家所須繳交之選聘作品。
實施內容及補助名額,一、駐縣藝術家之選聘:(一)負責藝術家之專業資歷(包含其創作作品、經歷等)資格審核。(二)駐縣藝術家之選聘,除由該局主動徵求,亦得由藝術家個人自備相關資歷證明,依該要點向文化局提出申請。
駐縣藝術家之聘期,六個月一聘,分為上半年(一至六月)及下半年(七至十二月)。駐縣藝術家工作內容,創作藝術作品(每月三十號)以供文化局典藏或美化該局公共空間。(一)文學/寫作:詩、小說、散文、報導文學或其他類型文章創作。(二)視覺藝術:繪畫、攝影、版畫、陶藝、雕塑、複合媒材、裝置、觀念、錄像、媒體藝術等創作形式。(三)表演藝術:舞蹈、音樂、作曲、跨領域等創作類型。(四)影音藝術:電影或紀錄片創作。(五)藝術行政/設計類:包括各類評論及設計類創作(舞台設計、燈光設計、平面設計…等)。補助名額為二至三名。
申請方式,每年五月底前送件申請同年下半年駐縣藝術家,每年十一月底前送件申請隔年上半年駐縣藝術家。有意申請者,可於上班時間親自至金門縣文化局索取申請要點及申請表,亦可至http://www.kmccc.edu.tw下載、Email及電洽查詢。
注意事項:此計畫依申請人之作品資料及駐縣計畫構想為主要評選依據,無任何創作類型分配之規定。正取獲選人須與該局簽訂合約書,若因故無法成行,除非獲得該局同意,應視同自動棄權,其資格由備取人員遞補。獲選人有義務駐縣至約定期滿,若因特殊狀況必須中途退出,需知會該局。獲選人所繳交之資料(含作品),如經查證有違反實情者,即刻取消其資格,並賠償該局已支付之一切費用,另所涉法律責任由個人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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