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府辦理漁船保險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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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碧蓮/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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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公告自即日起至99年6月30日止辦理本縣籍未滿20噸級動力漁船(舢舨、漁筏)船體保險補助事宜,請船主檢附相關資料送交區漁會統計列冊,再由縣府核撥補助款。另外曾遭大陸漁船誤收之網具,可依規定申請認領返還。
縣府依據台灣地區動力漁船所有人獎勵保險要點第5點公告事項,請金門區漁會協助受理漁船主辦理漁船保險相關事宜。補助對象以本縣縣民且船籍為本縣籍之未滿20噸級動力漁船(舢舨、漁筏)為限。
除中央補助外,未滿20噸級者,縣府補助保費15%,最高補助上限至投保金額50萬元。於公告日止,船主依台灣地區動力漁船所有人獎勵保險要點第4點檢附相關文書影本,送交金門區漁會統計列冊,函報縣府統一核撥補助款。
按臺灣地區動力漁船所有人獎勵保險要點,未滿20噸者,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補助全年保險費百分之七十。
另外,海巡單位及縣府為服務漁民,自即日起,漁船主於海上作業網具遺失且疑似為大陸漁船誤收者,經向海巡單位報案,可聯絡縣府於新湖漁港沒入大陸漁具倉庫認領,經確認網具已遭沒入並入庫者,由縣府及海巡單位辦理點交返還。承辦單位電話:金門縣政府漁牧課082-325099,金門海巡隊082-33426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