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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政治獻金應依法設立專戶

發布日期:
記者: 李增汪/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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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處長洪國興昨為鄉鎮民代表及村里長候選人宣導、說明政治獻金。(李增汪攝)

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處長洪國興昨為鄉鎮民代表及村里長候選人宣導、說明政治獻金。(李增汪攝)

參加鄉鎮民代表及村里長選舉候選人,如欲收取政治獻金,應依法申請許可設立政治獻金專戶。
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昨日上午九時起,在金門縣政府多媒體簡報室舉辦政治獻金宣導說明會,並有許多鄉鎮民代表及村里長候選人和助理到場聽講。縣府民政局長翁伸金也出席與會,介紹主講人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處長洪國興、約聘專員王嘉蘭、蕭遠芳、辦事員蘇愛智。
洪國興指出,候選人開設一個政治獻金專戶對自己有好無壞處,去年選舉,該處就移送三十個,這當中還有縣長候選人未依規定開設專戶而收取政治獻金,面臨刑事上及被罰鍰的後果。
洪國興指出,政治獻金係對於從事競選活動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之個人或團體,無償提供之動產或不動產、不相當對價之給付、債務之免除或其他經濟利益。參選人於收受政治獻金前,必須依法申請監察院許可設立政治獻金專戶。而參選人得收取政治獻金之期間,為自監察院許可設立政治獻金專戶之日起至九十九年六月十一日止。
洪國興指出,擬參選人未經許可設立專戶而收取政治獻金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其收受之政治獻金沒收之,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為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之代理人、受雇人,及為政黨、政治團體收受政治獻金之負責人、代表人或代理人、受雇人,違反者,亦依前開規定處罰。而政治獻金專戶經監察院許可後,非經監察院同意,不得變更或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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