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廣旱作灌溉設施補助受理申請
金門縣農會辦理九十九年度「推廣旱作灌溉計畫」之設施申請補助,歡迎符合資格並有意願接受補助之農戶於十三日、十四日二天檢附相關證件向縣農會推廣課(地址:金城鎮民生路六號)提出申請,或電話三二二三七六洽詢相關補助事宜。
縣農會指出,這項「推廣旱作管路灌溉計畫」之設施補助之補助的項目,分為水源調控設施與末端管路設施二部分,其中,在水源調控設施部分,包括動力設備:馬達、引擎、抽水機。調蓄水設施:蓄水槽(限RC、磚造、鋁合金、不銹鋼或塑膠類等)。調節控制設施:自動化控制、農藥混入、肥料混入及其他調節控制設施。
另在末端管路設施部分,則包括:穿孔管系統、噴頭式系統、微噴式(含噴霧)系統、滴灌系統。
關於補助基準(以年度核准計畫補助基準為基準),每一申請人補助金額,最高不得超過二十五萬元。蓄水設施之補助費用視蓄水容量而異,最高補助費用不得超過七萬元。水源調控設施之動力設備、調蓄設施及調控設施等項,補助費每公頃不得超過十三萬元。末端管路灌溉系統最高補助基準以系統設施費的百分之四十九為原則,且不得超過個別系統之最高補助基準。水源調控設施與末端管路設施補助費之總和每公頃不得超過二十萬元。高山及離島地區補助費之上限,各項器材單價得視實際需要提高百分之二十,惟補助成數不變。
關於「推廣旱作管路灌溉計畫」之補助對象,係指在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之農業區或保護區範圍內,依法供農作使用之土地上申請施設管路灌溉設施之農民。
申請人除應填具一份申請書,並需檢附: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申請日期以三個月內有效)。而承租私有地者,承租人應檢附土地所有權人之施設同意書,及向該會推廣課農地銀行辦理農地租賃手續始可申請補助。承租國有地者,承租人應檢附租賃契約書影印本(租約期限自申請日起需滿三年以上者,方得申請補助)等資料向推廣單位提出申請。
縣農會於受理農民申請後,將會派員實地勘察,並會根據下列選點原則之辦理:農民申請之先後順序。申請補助用地實際從事耕作者。願意配合補助單位查訪或推廣單位進行相關試驗或灌溉效益調查研究提供資料者。灌溉區外共同水源地區之農民有營運組織及計畫者。為政府輔導生產安全農產品或轉作高經濟作物,具有示範作用及後續推動旱作作觀摩之據點。該地區發展潛力大,有助於後續旱作灌溉之推廣者。確實需要灌溉技術改善者。能配合自籌百分之五十一經費及各項作業者。
另外,農會也提醒申請人如曾接受水保局、農糧署或其他相關機關補助管路灌溉系統者(符合再次申請補助之條件者,不在此限)。土地上耕種檳榔、荖花及荖葉等作物者。凡在地籍謄本上之使用地類別項被記載為林地者。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農牧用地,未依照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內而超限利用或未作好水土保持者。申請土地位於行水區者(指河川堤防外之農地)。承租公、私有地之申請人,無法出具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施設證明書、租賃契約書或其他相關代理人員之證明人者。申請人之設施若計畫於十二月至翌年三月完成者,除依相關規定辦理外,應檢附配合農時提前施設切結書::等之一者,則不予受理申請補助。
此外,申請人之設施若計畫於十二月至翌年三月完成者,除依相關規定辦理外,應檢附配合農時提前施設切結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