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

弱勢族群交通費補貼即起受理申請

發布日期:
記者: 翁碧蓮/縣府報導。
點閱率:653
字型大小:

 金門縣政府為減輕弱勢族群對外交通費負擔,落實對弱勢族群照顧,特訂定「金門縣弱勢族群交通費補貼實施辦法」,並於99年5月13日公布,溯自99年5月1日起施行。符合申請條件者即日起可檢附相關證件,逕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公所提出申請。
 縣府社會局指出,本縣位於離島,縣民往返臺金之間交通主要仰賴臺金間之航空(輪船)運輸交通工具,由於低收入戶家庭是經濟弱勢戶,而身心障礙者因身心健康因素,工作無法與正常人競爭,所得偏低,且或需經常赴臺就醫或復健治療,其交通費用造成家庭沈重負擔。
 補貼對象以現設籍且為列冊低收入戶戶內人口,或持有身心障礙者手冊之身心障礙者為主。交通費補貼範圍以搭乘臺灣與金門之間航空機票(船票)及金門與廈門(或泉州)之間船票為限,其起迄點應有一方為本縣。補貼標準低收入戶每人最高補貼新臺幣6,000元、中度以下持有身心障礙者每人最高補貼新臺幣4,000元,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每人最高補貼新臺幣6,000元。
 縣府社會局表示,申請臺灣與金門之間航空票價補貼,低收入戶每單次最高補貼新臺幣1,500元,身心障礙者每單次最高補貼新臺幣1,000元;申請臺灣與金門之間船票或金門與廈門(或泉州)間之船票每單次補貼最高新臺幣500元。
 如同時具低收入戶與身心障礙身分者可擇優申請。如低收入戶或身心障礙者同時符合本縣學生交通圖書文具補貼實施辦法請領資格者,應優先申請學生交通圖書文具補貼,如金額低於本辦法補貼標準者,再依本辦法申請其差額。
 縣府社會局表示,該項交通費補貼係採事後申請制,符合補貼對象者,於搭乘日起三個月內檢具申請書、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機(船)票存根聯(遺失者以購票證明替代)及低收入證明或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公所提出申請。委託他人辦理者,應填具委託書及受委託者身分證影印本。
 縣府特提醒,如當次交通費已申請政府其他補貼者,除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同時符合本縣學生交通圖書文具補貼實施辦法請領資格者,其學生交通圖書文具補貼金額低於本交通費補貼標準,可再申請其差額外,其餘均不得重複申請。
 本交通費補貼實施辦法施行期間自99年5月1日起至100年4月30日止。縣府特別提醒於搭乘日起三個月內符合資格者記得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公所提出申請,所稱三個月內係以回程日計算,即如於99年5月10日搭機赴台,99年8月10日返金,即以回程99年8月10日起計算3個月內。
 本辦法係於99年5月13日公布施行,溯自99年5月1日生效,只要係於99年5月1日以後所搭乘臺灣與金門之間航空機票(船票)及金門與廈門(或泉州)之間船票,符合補貼對象者,即可提出申請,請鄉親務必掌握申請時效。 

  • 金城分銷處
    金門縣金城鎮民族路90號 金城分銷處地圖
    (082)328728
  • 金湖分銷處
    金門縣金湖鎮山外里山外2-7號 金湖分銷處地圖
    (082)331525
  • 烈嶼分銷處
    金門縣烈嶼鄉后頭34之1號 烈嶼分銷處地圖
    (082)363290、傳真:375649、手機:0963728817
  • 金山分銷處
    金門縣金城鎮民族路92號 金山分銷處地圖
    (082)328725
  • 夏興分銷處
    金門縣金湖鎮夏興84號 夏興分銷處地圖
    (082)331818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