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廟土地清理受理申報
金門縣政府經已公告辦理寺廟或宗教團體土地清理,受理申報期間,自九十九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年七月一日止共一年,本縣已依法登記之募建寺廟或宗教團體法人得依規定於申報期間內,向縣府民政局提出申請(能證明係同一主體者)或申請代為讓售(未能證明係同一主體者),以釐清土地權屬。
縣府指出,有關金門縣寺廟或宗教團體土地清理,業自九十九年七月一日公告「以神祇、未依法登記之寺廟或宗教團體名義登記之土地及建物,現為依法登記之募建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使用,且能證明係同一主體者」及「以神祇、未依法登記之寺廟或宗教團體名義登記之土地及建物,現為依法登記之募建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使用,未能證明係同一主體者」二類型。
公告起訖日期,係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止共九十日。
縣府指出,依地籍清清理條例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規定,上開申報期間內,本縣已依法登記之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可檢附申請書、寺廟登記或法人登記之證明文件、現任寺廟負責人或法人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土地現為該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使用之文件、寺廟登記經過及沿革資料、土地清冊、最近三個月內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向民政單位提出申請,經審查無誤公告三個月,期滿無人異議,發給證明書,再據以向地政局申請更名登記。
縣府指出,如果未能證明登記名義人與現使用之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確係同一主體,為協助現使用之寺廟或宗教團體取得該土地所有權,依地籍清清理條例第卅七條及第卅八條規定,得由現使用該土地之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於申報期間內檢附申請書、寺廟登記或法人登記之證明文件、現任寺廟負責人或法人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申請讓售之土地現為依法登記之募建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使用之文件,向本縣民政機關,按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申請代為讓售予該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經審查無誤公告三個月,期滿無人異議,並限期繳納價款後,發給土地權利移轉證明書,再據以向地政局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
而金門縣地政局也強調,倘使用該土地之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屆期未向本縣民政局申請者,該土地將歸類為地籍清清理條例第三十三條所定非以自然人、法人或依法登記之募建寺廟名義登記者之情形,屆時除公共設施用地外,依地籍清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得由金門縣政府代為標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