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違法工作僱主挨罰
雇用印尼籍婦女來金從事家庭幫傭工作,卻增派其從事申請許可以外之工作,縣警局金城分局會同社會局及移民署專勤隊在金城地區查獲一件違反社會服務法規定之案件,並處以雇主新台幣三萬元罰鍰。經徵得這位印籍女傭的同意,將協調仲介公司為其轉介其他看護工作。
金城分局指出,薛姓雇主申請印尼籍的外傭馬拉(KOMALA SARI,二十七歲)外傭來金門從事家庭幫傭工作已有八個月,平日除了原有的工作外,更要其於營業場所幫忙搬水果、搬蔬菜、收拾菜攤等工作,從早上五點半起床,到晚上十一時才休息,已違反社會服務法關於「雇主不得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申請許可以外之工作」之規定。
縣警局金城分局一組在接獲民眾檢舉上述違反社會服務法情事,經過調查蒐證後確認,會同社會局及移民署專勤隊前往該商店,當場查獲違反社會服務法的情形,將印尼籍外傭馬拉與薛姓雇主,請回警察所製作筆錄,並將由縣府主管單位社會局針對雇主的違法行為,處以雇主新台幣三萬元之罰鍰。
縣府社會局指出,為防範外籍勞工非法工作、保障國人就業權益及管理之需要,98年05月13日新修正之「就業服務法」已提高相關罰責規定,依據該法第五十七條中規定,雇主不得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申請許可以外之工作。對於違反規定之雇主,將依該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處以雇主新台幣三萬元之罰鍰,並要求改善。第二次若再發現有此情形,將處以十五萬元之罰鍰,並廢止招募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