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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遭家暴向警求助被拒社會局希警加強宣導避免類似情況發生

發布日期:
記者: 翁碧蓮/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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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99年度第一次會議」,昨假第一會議室召開。(翁碧蓮攝)

「金門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99年度第一次會議」,昨假第一會議室召開。(翁碧蓮攝)

 金門縣政府主任秘書盧志輝昨在主持「金門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99年度第1次會議」,希望相關單位賡續努力,建立多元化的服務網絡,推動符合兒童及少年需求之各項福利措施,落實對兒童及少年的關懷與照顧。
今年首次兒少促進委員會議,昨下午3時30分假第一會議室召開,由主秘盧志輝主持,委員均出席。會中首由承辦單位社會局進行工作報告,續由教育局、衛生局、警察局提出業務簡報;大同之家則以「擴大兒少收容安置對象執行狀況」作專題報告;以及提案討論。
 提案一,提案單位警察局,案由:建請律定除性侵害及家庭暴力案件外,有關違反「少年事件處理法」或兒童、少年觸犯其他刑事案件,警政單位需社工陪同偵詢之單一聯絡窗口,以落實兒少權益保護。
 據縣警局指出,目前警局及各分局於受(處)理性侵害及家庭暴力案件時,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家庭暴力防治法」相關規定及現行機制,均通報本縣「家庭暴力暨性侵害治法中心」社工協助被害人進行診療、驗傷、採證及陪同偵詢等工作。
 另有關偵辦違反「少年事件處理法」或兒童、少年觸犯其他刑事案件,遇有經通知家長或法定代理人均無法到場需社工陪同偵詢時,目前則尚未律定警政與社政單位間之單一聯絡窗口機制,致警局及各分局於受(處)理是類案件時,產生究竟應通知何社政單位派員協助之困擾。
 委員主張,有關兒童及少年違反「少年事件處理法」或觸犯其他刑事案件時,偵訊兒少時應通知家長(或監護人)陪同偵訊,建請警察人員與其家長(或監護人) 協調配合陪同偵訊時間,使其能了解孩子觸法因素與事件過程,以利家長(或監護人)能加強教養與再教育。
 提案二,提案單位社會局,建請警察機關加強兒少保護案件辨識度,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規定通報主管機關以提供後續服務。據社會局指出,邇來社工員於實際工作狀況,發現有兒童及少年因遭受家庭暴力向警政機關求助,導致受拒絕之情形。
 據了解,相關單位知悉兒童及少年有遭受身心虐待、其他傷害或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等,應立即向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違反者處新台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兒童及少年屬弱勢族群,若遭受不當對待各政府機關應提供各項救援與協助,以維護其權益,避免兒少身心受創。
 委員建請警政機關製作家庭暴力處理流程,及相關法令規章,發文予本縣各警察分駐所加強宣導兒少保護,避免是類事件再次發生。同時建請警政機關增強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之敏感度及辨識度,及危機處理流程之相關研習與教育訓練,使民眾獲得完善之服務。
 會中決議請警政機關遇見是類案件,先通知家長或親屬,以及師長,若兒童及少年無人陪同偵訊時,再通知社工人員陪同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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