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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一萬元農委會將提供獎勵金鼓勵討海

發布日期:
記者: 翁碧蓮/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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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獎勵國人上漁船工作,補充漁船之漁業勞力,提供獎勵金補助計畫,獎勵期程十二個月,獎勵金額每月一萬元,最高新臺幣十二萬元。縣府建設局鼓勵金門地區符合資格者檢具相關文件,自即日至今年12月31日止向金門區漁會提出登記。
 縣府建設局指出,農委會這項獎勵對象,凡國人年滿十六歲至未滿五十五歲,受僱於特定漁業漁船(漁筏、舢舨),並完成登記有案之前五十人,全國只有五十名額。如額滿當日同時有多筆受理登記資料,以初領漁船船員手冊及手冊核發日期早者優先。
 申請資格及限制,受僱漁船應領有特定漁業執照,且非實際從事海上養殖業、定置漁業權漁業、活魚運搬漁船、專營娛樂漁業漁船及大陸船員接駁漁船。申請人應領有漁業署辦理之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或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且符合相關條件者。
 受理登記期間,自公告日起至登記額滿或今年12月31日止。申請人應檢具相關文件,向金門區漁會辦理登記,應檢具證件包括漁船船員手冊;受僱漁船船主同意僱用證明書及不低於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所定基本工資之薪資給付證明;受僱漁船之漁業執照影本;國外基地作業漁船應檢附國外基地作業證明書影本。
 申請獎勵金之條件及限制:符合登記資格之申請人,得就下列獎勵條件選擇一種申請核發獎勵金:自區漁會受理登記之日起,連續受僱上漁船工作滿三個月期間累計出海四十五日以上者,每次發給每個月新臺幣一萬元之三個月獎勵金;申請人最多得申請四次,發給獎勵金最高新臺幣十二萬元。
 自區漁會受理登記之日起,連續受僱上漁船工作滿六個月期間累計出海九十日以上者,每次發給每個月新臺幣一萬元之六個月獎勵金;申請人最多得申請二次,發給獎勵金最高新臺幣十二萬元。漁船進出港需主動報關查驗,出港作業時數同一日累計達四小時以上者,以一日計算。
 縣府建設局提醒,受僱上漁船工作期間,申請人或受僱工作之漁船涉有走私、偷渡、電、毒、炸魚或違反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案件者,不予核發獎勵金。申請人申請獎勵金應於符合受僱獎勵條件之日起一個月內,檢具相關文件,向金門區漁會登記。相關申請事宜可洽建設局或區漁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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