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監理業務101年中央將收回辦理
縣長李沃士昨主持研商金門縣監理業務由中央統一收回辦理之因應協調會。(李增汪攝)
中央經已定調,金門縣監理業務將由中央統一收回辦理。金門縣監理所未來將更名為「金門監理站」,改隸臺北市監理所轄管。監理業務回歸中央統籌辦理,時程為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正式掛牌運作。
金門縣政府昨日下午也召開研商金門縣監理業務由中央統一收回辦理之因應協調會,就後續應辦與協調事項,包括業務移撥、組織員額、汽燃費分配與運用、土地、房舍、設備之移撥、一百零一年預算納編、後續組織修編,以及派員參加交通部公路總局「公路監理業務中央統籌辦理工作小組」會議,進行協調討論。
協調會由縣長李沃士主持,縣府局室主管及金門縣監理所所長梁惠群率幹部同仁出席參加。
縣長李沃士指出,在中央已定調金門監理業務回歸中央統籌辦理,希望監理所近期召開說明會向所內員工說明,以讓員工有選擇空間,不要誤了員工調整職務機會。他並對人員移撥,強調人事室應爭取監理所現有編制員額十五名回歸金門縣政府。至於交通裁決業務,宜做釐清確認。
縣府交通旅遊局指出,交通部公路總局依據公路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公路監理業務係屬中央權限,配合全國行政體制變革,政策性決定回歸法制,由中央收回統籌辦理。公路總局並自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計進行三次協調會議,於九十九年九月三日訂頒「公路監理業務中央統籌辦理工作小組設置要點」,負責推動公路監理業務回歸中央統籌事宜。
交旅局指出,交通部公路總局所擬「公路監理業務劃歸中央統籌辦理實施計畫草案」有關金門監理業務調整之方向,在監理業務方面,一般監理業務是由中央收回辦理;汽車運輸業管理,除市區汽車客運業外,其餘汽車運輸業業務由中央收回辦理;交通裁決業務,由中央收回辦理。至於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業務,則未討論。
在監理組織劃歸方面,金門縣監理所更名為「金門監理站」,改隸臺北市監理所轄管。至於員額移撥方面,在人事制度上,由交通資位制轉換簡薦委制,配合民國一百零一年組織改造期程轉換辦理。而員額編制方面,監理所現有編制員額十五職缺一併移撥。在人員移撥方面,監理所現有人員(編制員工十五人、技(工)友三人、約僱人員二人、臨時人員九人)一併移撥。車鑑會人員二人、未納入移撥。至於預算編列方面,九十九年十二月底前將監理所一百零一年概算送公路總局依預算程序核編。
有關土地、房舍、設備之移撥、管理方式事宜,依國有財產法施行細第二十八條及金門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辦理。動產部份參照不動產之處理原則辦理。並在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監理業務回歸中央統籌辦理,正式掛牌運作。
金門縣政府並在九十九年三月二十六日召開「研商本縣監理業務是否由中央統一辦理協調會」會議及分工單位。其中,就人事權益保障部分,人事室認為現有人員,建議中央併業務悉數移撥;監理所現有編制員額回歸縣府;已退休人員之待遇由中央概括承受。
昨協調會中,就組織員額討論,建議現有人員依其意願轉任公路總局或回歸縣府組織。而編制員額則爭取監理所現有編制員額十五名回歸縣府。車鑑會人員,建議中央一併辦理移撥。已退休人員乙員之待遇由公路總局概括承受。有關汽燃費分配與運用方面,則建議請工務局速洽中央主政單位研商因應對策。至於一百零一年度預算納編,是建議請監理所於九十九年十二月底前擬具一百零一年度需求概算送公路總局納編預算。相關建議將由縣府派員參加公路總局「公路監理業務中央統籌辦理工作小組」會議積極爭取、表達。縣府代表由主任秘書盧志輝代表出席;監理所則由所長梁惠群代表參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