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

金門地區獎學金11/1開始受理申請

發布日期:
記者: 翁碧蓮/縣府報導。
點閱率:432

 金門地區獎學金申請有新規定,申請對象以金門籍學生或設籍金門連續達三年現仍在籍,並須全時進修者(不含在職專班、帶職帶薪或帶薪進修者)。本學期自11月1日起至11月15日止受理申請。
縣府教育局指出,獎學金分二種,一般肄業學生獎學金135名:(不含就讀夜間部、進修部及已畢業學生)。公立大學(學院)每學期錄取40名,每名新台幣4,000元整。私立大學(學院)每學期錄取40名,每名新台幣4,000元整。國外大學(經教育部認可學校),每學期錄取5名,每名新台幣4,000元整。
公立專科學校每學期錄取5名,每名新台幣3,000元整。私立專科學校,每學期錄取5名,每名新台幣3,000元整。金門公立高中(職)學校,每學期錄取30名,每名新台幣2,000元整(高中取15名,高職取15名)。台省公私立高中(職)學校,每學期錄取10名,每名新台幣2,000元整(公立高中﹝職﹞取5名、私立高中﹝職﹞取5名)。
另研究生獎學金(經教育部認可學校):考取國內外公私立研究所(一次獎勵)碩士班每名1萬元整,博士班每名2萬元整。凡獲得國內外博士學位(一次獎勵,須持有畢業證書及論文),得申請獎勵金新台幣2萬元整。獎學金之申請,除金門高中(職)學生由學校彙送縣府審查外,其餘高中、職、大專院校得由申請者於規定期限內逕寄縣府辦理。
 教育局表示,獎學金之申請規定,大專院校在學學生,學業總平均成績及操行成績,均在80分以上者。國外大學在學學生,當學期至少修滿10個學分,所修科目成績必須有半數以上屬A者始可申請。高級中等學校在校學生,學業總平均成績在80分以上,體育成績在75分以上者,且未受記過以上處分者(若已完成銷過者不在此限)。
 高級中等學校一年級新生第1學期,暨大專院校1年級新生第1學期均不得申請一般肄業獎學金。出國留學及國內研究院所研究生:自費出國留學,在教育部認可國外大學研究者。經國內公私立研究所,錄取為研究生並經入學註冊者。
縣府教育局表示,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本獎學金,享有政府公費待遇或其他經常獎助金者(清寒補助金不在此限)。有1科成績不及格者。曾受記過處分者(大專)。
申請獎學金學生應填具申請書乙份,並檢具下列證件:高中(職)及大專院校學生:在校肄業證明或學生證影本(經入學註冊完畢,正反兩面)。前學期成績通知單。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出國留學者(國外大學):1.在校肄業證明或學生證影本(經入學註冊完畢,正反兩面)。2.前學期成績通知單。3.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國內外研究生:1.填附全時進修屬實,非屬在職專班、帶職帶薪或帶薪進修者切結書。2.在校肄業證明或學生證影本(經入學註冊完畢,正反兩面、國外研究生須附在校肄業證明)。3.戶謄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申請獎學金合格人數,超過預定錄取名額時,則依申請人學業成績高低決定優先順序,學業成績相同時,再依操行成績高低決定;學業、操行成績皆同時,則由審查委員會議決之。
 大專院校同一校系(科)申請人,以核給成績最優者一人為原則。獎學金之申請,審查完畢,由本府公告合格名單,其應領之獎學金,除金門高中(職)學生,由學校轉發外,餘均逕交學生家長代領。凡申請者所載資料不實,經事後查證,違反本規定者,除追繳所得獎學金外,並於報章公告之。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