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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區縣有地縣府訂租賃規定

發布日期:
記者: 李增汪/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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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門縣政府為有效運用本縣工業區縣有地,以達開發效益,特訂定「金門縣工業區縣有地租賃作業規定」,以資遵循。
 縣府經訂定的這項規定,租賃對象為領有公司登記且所營事業項目須載有製造業,或配合金門縣政府施政計畫需要之業者。
 申請人欲承租金門縣工業區縣有地時,須填寫金門縣縣有地承租申請書,並備齊相關文件(公司變更登記抄本、承租人以及連帶保證人身分證影本、投資計畫書、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土地使用分區各一份)向縣府建設局提出申請。
 有關資本額限制上,公司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一千萬元,得承租土地面積一千平方公尺,新台幣二千萬元,得承租二千平方公尺土地,依此類推(登記資本額一千萬元=承租面積一千平方公尺);本作業規定訂定前已租用者或經專案簽奉核定者,不在此限。
至於投資計畫書應載明以下要項(本作業規定訂定前已完成設廠者不在此限):(一)公司簡介:1.公司成立時間與發展簡史。2.公司股東結構。3.公司業務範圍。(二)設廠規模與進度:1.說明建廠計畫,包括廠房規模(樓層數)、設計以及建廠所需時間(進度表)。2.提供建築物平面配置圖、建築物面積計算表以及機械配置圖說。(三)組織與管理:1.經營管理團隊學經歷、專長與經營理念。2.說明擁有的成功經營經驗與優勢的組織管理能力。(四)生產製造計畫:1.說明製造流程與生產方法。2.說明物料需求結構及原料來源與成本管理。(五)行銷與財務計畫:1.界定產品目標市場,包括銷售對象與銷售區域。2.說明行銷策略。3.說明投資經費明細、資金需求與資金籌措計畫。而申請案經金門縣政府縣有財產審議委員會審查並經簽奉核定後,辦理簽約暨法院公證事宜;但如欲興建地上物,須依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送請金門縣議會暨內政部審議同意,並經金門縣政府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後,始可興建。
 有關租賃期程方面,租期一期為五年,期滿得續約,但申請人應於租期屆滿前二個月,以書面通知縣府。縣府於簽約時,收取保證金,其金額為申請案年租金;承租人如依投資計畫逕行開發,保證金於設廠完成並取得使用執照後退還,否則予以沒入。申請案經金門縣政府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後,縣府將定期(每年十二月份)與不定期辦理查核,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於三個月內提出建築執照申請,沒收保證金50%,經書面限期要求改善仍未改善者,沒收保證金50%,並終止租約。二、取得建築執照後未於三個月內動工,沒收保證金50%,經書面限期要求改善仍未改善者,沒收保證金50%,並終止租約。三、未依原核定投資計畫書之建廠規模及進度執行,經書面限期要求改善仍未改善者,按日沒收保證金1%,逾一百日仍未改善者,終止租約。四、未依原核准用途使用,經書面限期要求改善而未改善者,終止租約。
 有關租金之計收、欠繳、承租土地範圍、權利義務之界定等,依金門縣縣有地租金率計收標準以及租賃契約書規定辦理。而承租人不得要求設定地上權,不得以租約作為設定抵押擔保,亦不得將承租之土地全部或一部分轉租、出借或以其它方式供他人使用。承租人應於租期屆滿或租賃契約終止時,清除地上物並回復原狀交還,不得要求任何地上物之拆遷補償,若地上尚有留置物,則視為拋棄所有權,縣府得逕為清理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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