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局獎助藝文工作重振藝術風氣
金門縣文化局為推動金門縣文化藝術永續發展,獎助藝文工作者、團體、協(學)會及個人,從事有關藝文之創作、傳習、展演活動等,重振藝術風氣,特訂定「金門縣藝文團體暨工作者補助申請要點」,以為鼓勵。
依這項要點補助之藝文項目:關於音樂、舞蹈、美術、戲劇、文學、民俗技藝、工藝、環境藝術及其他各類文化藝術之創作、研究、教學、展演及策劃、推廣者。實施對象,金門縣藝文工作者、法人及團體。
申請資格:(一)個人-現設籍金門縣者(需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需年滿二十歲並設籍金門縣年滿一年以上者。(二)團體、法人-金門縣立案之團體、法人(請檢附立案書影本)。
補助金額:(一)本要點申請補助金額每案最高新台幣五萬元為上限,文化局得視計畫性質逐案審核補助金額。(二)對同一申請案件之補助金額,當年度第二期以不超過新台幣二萬元為原則。
申請時間及方式,每年分二期申請,收件期間如有變動文化局將另行公告或文化局得視實際狀況之需要,彈性延展受理期限。第一期:申請一月至六月所補助計畫,於前一年度十一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止收件。第二期:申請七月至十二月所補助計畫,於當年度五月一日到五月三十日止收件。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詳細計畫書。而同一申請人每年僅能提出申請乙案。
評審標準,就計畫主題及內容之重要性、完整性及具體可行性,經費編列合理性及計畫之效益性等綜合考量。各申請案之審核結果,文化局核定後正式函知申請人,惟相關補助金額需俟年度預算送議會審議結果而定,文化局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補助。
評分標準:1、發展潛力(20%):審查申請者創作資歷、創作潛力、計畫可行性等相關經驗。2、原創性(30%):審查創作內容是否具有原創性;是否有助於突破申請者目前之創作瓶頸;是否有助於增廣地區相關領域之創作思維等。3、藝術性(30%):審查計畫是否具備高度藝術性;是否具有高度文化融合之開創視野。4、經費適切性(20%):經費配置與分工項目。5、依申請人之作品資料及申請計畫構想為主要評選依據,無任何創作類型分配之規定。
而經核定補助計畫之申請案,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若因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應函報文化局核備。另基於避免重複補助原則,同一案件已獲機關補助者,文化局不重複補助。
至於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文化局得視其輕重,暫停、撤銷或廢止原核淮補助處分,並追繳回全部或一部份之補助款。(一)檢送之申請資料或附件有隱匿等不實之情事者。(二)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或無故不履行者。(三)擅自變更計畫而未經文化局核准同意者。(四)其他有違背法令之行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