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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銷金門縣府訂定補助影視業者辦法

發布日期:
記者: 李增汪/金城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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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為行銷金門縣優質形象,鼓勵電影、電視製作業者到金門縣取景拍攝影片,並藉由影片行銷金門縣形象,促進文化、觀光產業之發展,特訂定「金門縣補助影視業者製作拍攝辦法」,其主管機關為金門縣政府,執行機關則為金門縣文化局。
 依據辦法所稱之影視業者,主要為:一、依電影法規定設立之電影片製作業。二、經許可領有證照製作連續劇類、紀錄片類、廣播電視廣告類、電視電影類、電視動畫類電視節目等之無線電視事業、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電視節目製作業。
 影視業者製作之影片,內容需有足以辨識金門縣景點之場景,對於行銷金門縣有正面效益且其劇情內容與金門縣具有關聯性、具公開播映計畫,並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向金門縣政府申請補助:
一、電視電影片、紀錄片及以三十五釐米、十六釐米、超十六釐米底片或以電影規格之高畫質數位攝影機(High Definition for Cinema)攝製之電影片,在金門縣取景之部分,不得少於影片總長度之四分之一,且影片總長度應為六十分鐘以上。二、電視連續劇片應有十集以上且每集長度為四十五分鐘以上,在金門縣取景部分不得少於影片總長度之四分之一。三、廣告片在金門縣取景之部分,不得少於總長度之二分之一。四、以普遍級、保護級或輔導級方式呈現。五、有公開放映及發行計畫。六、外國影片須在本國有合法登記之代理廠商。前項申請補助之影片,以當年度所拍攝製作為限。
 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補助:一、曾依本辦法獲補助,逾期未結或有其他違約情事。二、影片內容顯未能達成行銷金門縣之效益。三、承攬政府機關委託拍攝之影片。四、以同案重複申請其他縣市補助。
 本辦法申請補助金額,每案原則不得達申請企劃書所載製作總成本之百分之二十五,每部電影片獲核發補助金,最高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上限;電視劇集補助金之核發,每集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上限,全齣電視劇集合併計算者,最高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上限。金門縣政府得視個案性質與影視業者提列補助之項目逐案逐項審核補助金額。
 受理申請期限由金門縣政府於年度開始時公告之,倘年度開始後始有預算辦理者,得由縣府隨時公告。
 金門縣政府受理申請後應由金門縣政府影視委員會執行小組辦理初審,初審通過者,提請委員會審議,並得通知申請人到場說明或提出簡報。申請案通過者,應由縣府書面通知受補助者。
申請案通過者之回饋計畫,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一、無償提供於金門縣景點側拍花絮至少十五分鐘影片,供金門縣作行銷等公益之用。二、同意金門縣政府於非營利活動中公開播映或展示獲補助影片,獲准補助者不得拒絕。三、影片之片尾及各項對外文宣品應標示補助機關及其識別圖樣。標示方式及機關識別圖樣由縣府提供之。
 而受補助者應依製作企劃書所訂期限,完成影片製作。無法完成時,應於期限屆滿前一個月以書面申請展延,展延期限最長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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