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頭藝人申請15日截止送件
金門縣文化局為落實金門縣為生活大縣,結合生活與藝文,促使藝術文化融入民眾生活,營造展現金門新風貌,特訂定「街頭藝人申請作業要點」,本年度將於2010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上午在文化局辦理最後一次審查,有意申請街頭藝人的朋友,應請於十二月十五日下班前送件,逾期者將等明年度再辦理審查。
金門縣文化局指出,街頭藝人從事的藝文活動包括戲劇、默劇、丑劇、舞蹈、歌唱、樂器演奏、魔術、民俗技藝、雜耍、偶戲、詩文朗誦、繪畫、工藝、雕塑、行動藝術、使用非永久固定之媒材或水溶性顏料之環境藝術、影像錄製、攝影及其他與藝文有關之現場創作活動。
凡通過審核之街頭藝人,依規定核發之金門縣「街頭藝人證」,其有效期限明列於藝人證上,以二年為原則,期限屆滿後該證自動失效,換發有效證照請向文化局申請。
文化局表示,取得街頭藝人證之個人或團體,所從事藝文活動時應遵守以下規定:須遵守各公共空間之管理規範,並不得影響公共場所管理人許可之其他活動;應於現場顯著位置揭示街頭藝人證,並應接受主管機關、公共場所管理人員之查驗;不得造成行人或車輛通行困難、阻礙無障礙設施、建築物出入口或消防安全、設備等妨礙交通或公共安全之行為;活動內容不得妨礙公共秩序或違反善良風俗;不得擅自將街頭藝人證轉供他人使用;不得販售非展演者之作品;收費方式由街頭藝人自訂,可採自由樂捐、打賞或定價方式收取費用,惟應預先於現場清楚標示;表演內容不得涉及宗教、政治活動,節慶活動不在此限;不得有任何未經許可之廣告行為及宣傳標誌;若有影響他人公平使用之虞,主管機關及公共場所管理人得視展演型態及觀眾反應予以展演區域機動調整;其他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之行為。文化局將從中建立優秀街頭藝人名單,不定時邀請於金門縣主辦之活動內演出或展出。街頭藝人於金門縣公共場所從事藝文活動時,應衡酌其活動內容,自行設置安全維護設施或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