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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頭藝人審查文化局通過10件

發布日期:
記者: 李增汪/金城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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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加金門縣文化局「街頭藝人」申請審查者合影。(李增汪攝)

參加金門縣文化局「街頭藝人」申請審查者合影。(李增汪攝)

 金門縣文化局為落實金門縣為生活大縣,結合生活與藝文,促使藝術文化融入民眾生活,營造展現金門新風貌,特訂定「街頭藝人申請作業要點」,本年度於昨日上午在文化局演藝廳辦理最後一次審查,此次送件共十二件,包括台灣本島七件及金門在地五件,最後審查共通過十件,審查通過者將由文化局於近期內核發街頭藝人證。
 金門縣文化局表示,此次報考的申請者多位來自台灣本島,且是第一次到金門來,他們為了考取金門縣街頭藝人證書,不辭千里來到金門應考,其執著令人感動。
 而昨天參與街頭藝人審查的,其申請的主題包括吉他自彈自唱、反手形單指吉他彈唱、魔術雜耍氣球秀、傀儡戲、Human-Beat-Box、舞蹈、近距離魔術、電音舞蹈、流行街舞組曲等等,考試現場宛如一場綜藝秀,每個申請者皆拿出看家本領,做出非常精采的呈現。
 文化局表示,通過審核的街頭藝人有湯秉徽、李世偉、張玉華、吳坤炤、方坤祺、蔡遠進、范耀中、李依文、陳紹軒、金門電音COME BUY等。通過審核之街頭藝人,依規定核發之金門縣「街頭藝人證」,其有效期限明列於藝人證上,以二年為原則,期限屆滿後該證自動失效,換發有效證照應向文化局申請。
 文化局表示,取得街頭藝人證之個人或團體,所從事藝文活動時應遵守以下規定:須遵守各公共空間之管理規範,並不得影響公共場所管理人許可之其他活動;應於現場顯著位置揭示街頭藝人證,並應接受主管機關、公共場所管理人員之查驗;不得造成行人或車輛通行困難、阻礙無障礙設施、建築物出入口或消防安全、設備等妨礙交通或公共安全之行為;活動內容不得妨礙公共秩序或違反善良風俗;不得擅自將街頭藝人證轉供他人使用;不得販售非展演者之作品;收費方式由街頭藝人自訂,可採自由樂捐、打賞或定價方式收取費用,惟應預先於現場清楚標示;表演內容不得涉及宗教、政治活動,節慶活動不在此限;不得有任何未經許可之廣告行為及宣傳標誌;若有影響他人公平使用之虞,主管機關及公共場所管理人得視展演型態及觀眾反應予以展演區域機動調整;其他違反「街頭藝人申請作業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之行為。
 文化局將從中建立優秀街頭藝人名單,不定時邀請於本縣主辦之活動內演出或展出。街頭藝人於金門縣公共場所從事藝文活動時,應衡酌其活動內容,自行設置安全維護設施或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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