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鋰電池產品不得航空托運

發布日期:
記者: 李金鎗/金城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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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警局依據「飛行安全」法規,日昨行文通告地區各郵局,即日起拒收任何帶有鋰電池的電子產品和其他危害航空安全的危險物品。凡裝有鋰電池電子產品皆無法航空托運(包含快捷),並公告讓各用郵客戶知道注意,以免造成郵件延誤。如在托運的行李中發現有鋰電池,機場將拒絕托運,並退還給旅客。請各位乘客,在托運前做好檢查,保證在托運行李中沒有鋰電池,以免耽誤行程。
民航局表示:因應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的最新規範,有關禁止托運的物品,增訂民眾電子產品所使用的「備用鋰電池」,凡是容量在100瓦小時以上的鋰電池,不得單獨托運,以免因為接觸到其他金屬,引發起火意外,根據國際飛安資料顯示:過去曾經發生起火的意外。惡意違規遭到取締者,將遭新台幣兩萬到十萬元的罰鍰。至於已經裝在手機裡或相機內的電池,連同手機或相機一起托運,則不受限制。
民眾所使用的手機、筆記型電腦或者數位相機,出國旅行時,通常都會攜帶備用電池,為了減輕重量,多半會隨放在托運行李內,不過,根據國際航空運輸協會的最新規範,規格在一百瓦小時以上的鋰電池,不得托運,因此民航局修正版也已經納入「空運危險物品」,最快下週就會開始實施。民航局表示:鋰電池如果沒有經過妥善包裝絕緣,可能因為充電的金屬接觸點與其他金屬摩擦,導致起火等意外,過去曾經發生類似事件,因此決定禁止。民眾托運行李前,必須取出,放在隨身行李內。
行文通告地區各郵局資料說明,即日起機場加強了對帶鋰電池的電子產品的檢驗,檢驗相當嚴格,基本上所有的帶鋰電池的產品如手機、手提電腦和MP3等,都無法像往常那樣正常辦理航空托運。各郵局封發皆以海運出口,請主動告知用郵客戶,已交海陸包裹為原則,若堅持交寄航空郵件,金門至台灣無法享受其權益。
為保證空中運輸的安全,民航局規定乘客攜帶的手機、手提電腦、機汽車電池、鋰電池之輪椅或輔具、火爐、易燃燒液體、水銀氣壓計、溫度計、氧氣筒、乾冰、有氧之氣球及玩具等物品中所用的鋰電池必須隨身攜帶,不得托運。
郵局並提醒用郵客戶交寄時,為避免造成飛行安全,請於封面註明內裝物品,並於封發時以郵袋裝,以便經由海運交寄。
許多業內人士反映,一旦航空運輸正式對鋰電池電子產品說『不』(改走水路),給業者及鄉親帶來不便。由於電子產品體積小價值高,市場價格波動快,極需要航空運輸,一旦全部改走水路運輸,整個行業的周轉速度將迅速放緩,短期內國內航空物流業和電子產業均會受嚴重影響。
根據國際民航組織《危險品安全航空運輸技術細則》規定,乘坐航班的旅客,如攜帶電子產品中有鋰電池,將不允許跟隨行李一起托運。
但旅客可以在手提行李中隨身攜帶使用鋰電池的電子產品,如手錶、計算器、照相機、手機、筆記本電腦、DV等。攜帶備用鋰電池必須單個做好保護以防止短路,且只允許每人在手提行李中攜帶2塊備用電池。此外,對於旅客攜帶的其他帶有鋰電池的小型電器,如電動工具、玩具等,必須做好防止意外啟動保護,同時不可作為托運行李運輸。
相關人員表示,此舉是為了防止電池短路等問題造成安全隱患。如在托運的行李中發現有鋰電池,航空部門將拒絕托運,並退還給旅客。相關部門提醒乘客,在托運前做好檢查,保證在托運行李中沒有鋰電池,以免耽誤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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