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3參戰自衛隊員發放三節慰助金可期
備受關注的「金門縣八二三戰役參戰自衛隊員三節慰助金發放自治條例」已於縣議會第二次定期會三讀通過,將於議會發文縣府,並由縣府函送中央核備後公告,展開後續的行政作業程序,進一步實現縣長李沃士提出的「八二三參戰自衛隊員晚年照顧生活津貼」的政見。
「金門縣八二三戰役參戰自衛隊員三節慰助金發放自治條例」是於去年十二月三十日於縣議會第五屆第二次定期會審議通過,條文共有十條,明訂立法之目的係縣府為感念八二三戰役參戰自衛隊員參戰之貢獻,照顧其晚年生活。並應於實施滿一年後再行檢討。
而慰助金申領的對象為曾於八二三作戰期間於金門作戰地區參加作戰之自衛隊員現設籍本縣,並於民國八十一年十一月六日戰地政務終止前曾設籍本縣,且設籍累積滿十年以上者,領有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核發之榮譽國民證,得申領本項慰助金。每人每年春節、端午節、中秋節各核給慰助金新台幣二萬元。但「已獲得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安置就養或領取院外就養金及政府公費補助機構就養者」、「已領取軍人退休俸(終生補助生活補助費)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月俸(職)金或一次退休金超過新台幣五百萬元」之一者不得申請本慰助金。
申請本項慰助金應填具申請書後,並檢附個人戶籍謄本、金馬自衛隊員榮民證、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及其他證明文件至遲於當節以前十四日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公所提出申請,而委託他人辦理者,應填具委託書及受委託者身分證影印本。而鄉(鎮)受理申請後,應研擬初審意見,造具名冊併同申請書件,送縣府審核。經審核符合發放資格者,自申請之當節發給慰助金,其金額逕撥入申請者之金融機構帳戶;而不符核發資格者,並附具理由以書面通知之。而申請方式或要件不備,其能補助者,通知申請人於三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補正不全或不能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條文中也規定停止發放就養金的原因包括:申請獲准領取榮民就養金者、死亡或失蹤者、戶籍遷出本縣者、入監服刑或因案羈押或拘禁二個月以上者、其他申請資格喪失者,自事實發生之次節起停止發給慰助金,但上述情形原因消滅者,得重行申請。
此項金門縣八二三戰役參戰自衛隊員三節慰助金發放也是縣長李沃士在選舉時曾提出了晚年照顧生活津貼政見的兌現。民政局長翁伸金說,該項慰助金的發放作業,必須等議會將審議決議發文給縣府,再由縣府函送中央核備後才能公布實施,牽涉到行政程序與預算等後續的作業,在農曆年前仍無法實施。
